为进一步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提升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市科技和人才局起草了《泸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9日,请于2022年1月2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和人才局农村科技与科普科。邮箱:343884147@qq.com
泸州市科学技术与人才工作局
2021年12月29日
泸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农〔20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及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面向优势产业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围绕泸州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引进推广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的优良品种、高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帮助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科普宣传等形式多样的技术信息服务,帮助培育高素质农民和高技能人才,着力推进科技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
第五条建立以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市酒业发展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等单位为成员的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经费支持等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人才局,主要负责确定实施方案、综合协调、人员选派、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工作宣传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区县(园区)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的业绩纳入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考核优秀的、获得各级表彰表扬的可优先晋升职务或职称。
第七条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市科技和人才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落地、服务评价等工作,
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选派考核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热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事业,志愿到基层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二)选派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能够保证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九条选派范围:
(一)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
(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
(一)征集需求。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征集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统筹确定选派名额,每个区县选派科技特派员不低于5人、每个园区选派科技
特派员不低于3人。
(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和人才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按要求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四)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原则上每三年选派一批。
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期内每年度工作考核1次。
(一)科技特派员服务期年度工作考核由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考核内容主要围绕服务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
(三)服务期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特派员总数的20%。考核为优秀的,作为当年派出单位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申报省、市级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考核结果全市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和人才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议。
(三)评议推荐。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常考核,根据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情况,结合平时工作开展和实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推荐上报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综合考核。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在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评议及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对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和年终工作考核情况,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每年1万元的标准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区县(园区)财政应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支持,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项经费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局将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纳入
科技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统一管理、使用,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科技特派员在从事科技服务工作期间,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晋升、工资(含津贴)等管理制度,其在基层开展服务视为在岗工作。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在参加服务工作时,不得以志愿服务为由,拒绝所在单位安排的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务单位违规兼职取酬。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会商机制,定期研究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