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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高端绿色科技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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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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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17
  • 来源:工信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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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争当“西控”发展排头兵,优化我县生态功能空间布局,现就深入推进我县高端绿色科技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端绿色科技工业二十六条
(一)重大项目促建扶持。
1.引进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从项目新投产之日起,入库税收达到协议约定,比照企业当年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前两年 100%、后三年 50%通过工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5 亿元及以上,从项目新投产之日起,入库税收达到协议约定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比照企业当年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前三年按 10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 50%的比例,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4.项目报建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轨道交通专项基
金和水利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地下文物勘探费]按 5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如项目按协议约定时间提前三个月建成投产,再优惠 5 元/平方米,按 45 元/平方米包干缴纳;提前半年建成投产,再优惠 10 元/平方米,按 40 元/平方米包干缴纳。
(二)技术改造扶持。
5.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入 1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投入 2 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6.支持“两化融合”发展。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
(三)创新能力建设扶持。
7.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认定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 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四)品牌创建扶持。
8.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或四川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 60 万元/个、30 万元/个。新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每个目录产品给予20 万元奖励。
(五)大企业培育扶持。
9.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以后年新增每 10 亿元给予 80 万元奖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可按新增到位资本金一次性给予 3%但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对新上市(主板、创业板)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因上市而进行资产重组或股权变更新增的一次性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由工业扶持资金全额奖励。
(六)要素保障扶持。
10.双电源保障项目补助。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 150 万元。
11.支持企业自建 110 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自建(扩建)110 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并于 2015 年及以后投运的企业。按申报当年专用变电站建设(扩建)近两年内总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 500 万元。
12.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补助。申报当年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13.对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优先安排年度工业用地指标。
(七)市场拓展扶持。
14.鼓励企业拓展“一带一路”和“蓉欧+”沿线国家市场。
对我县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和“蓉欧+”沿线国家市场,按销售收入的 1%给予最高单个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八)智能装备制造产业扶持。
15.推进产业集成。对整机及关键部件企业带动县内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并与县内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合同的,按合同交易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6.创新产品认定。对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专项补助。
17.推动首台(套)产品应用示范。对采购本地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的企业,按其实际采购额的 5%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8.推动重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给予研发投入 5%—10%的奖励。
19.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补助资金;鼓励园区企业组建智能装备产业协会,每年补贴协会工作经费 50 万元。
(九)电子信息产业扶持。
2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 20%,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1.支持孵化基地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型企业
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2.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企业全年采购本地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首次达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 1%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 1.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100 万元。
23.标准厂房补贴。对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类企业租赁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按企业当年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24.物流补贴。对新引进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10%补贴企业交通运输费用。
(十)产业基金扶持。
25.建立高端绿色科技工业产业基金,对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十一)“一事一议”扶持。
26.对投资 30 亿元及以上或高新技术项目、高产出项目可实施“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十六条
(一)重特大项目扶持。
1.鼓励、吸引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在我县服务业集聚区投资建设总部基地(含功能性、区域性基地)和投资规模达 5 亿元人民币及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水电气供应、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建立高端绿色科技服务业产业基金,对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二)涉旅创新型企业扶持。
2.对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引进(设立)旅游集团、旅游企业总部及科技类、创意类等创新型涉旅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第一、二年比照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企业奖励;第三、四、五年,企业纳税实现环比正增长的,比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给予企业奖励。
(三)文化创意扶持。
3.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投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上,从园区开业起两年内每年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的补贴。
4.鼓励通过自建、租用、配套等方式建设博物馆。对自建民办博物馆,陈列面积达 5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投资方投资总额2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对租用场地开办民办博物馆,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年给予开办方租金的 20%,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对在企业、影剧院、酒店等公共场所内配套开设民办博物馆,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前三年按实际布展面积给予博物馆开办方每月 20 元/平方米且每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的运营补贴。
5.支持博物馆评级。被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新评为一、二、三级的博物馆,当年分别给予 12 万元、8 万元、4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专项扶持陈列布展。对具有川西文化、子龙文化、道源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元素,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文博展陈,给予陈列布展总投资的 30%且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
7、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在省级及以上单位、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对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运营首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10%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8.推进音乐产业发展。音乐创作、演唱、制作、经纪等领域的品牌领军音乐人才注册音乐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音乐创客设立创作创业的音乐工作室,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开办有歌手驻唱的音乐酒吧,投资 50 万元以上,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运营达一年者,前三年给予每月 20 元/平方米房租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9.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实行补贴。对申报成为联合国、国家和省级的非遗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 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的,在当年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现代旅游扶持。
10.支持建设主题公园。投资新建主题公园,投资规模 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以上,从主题公园正式开放起两年内每年给予投资业主 20 万元—40 万元的补贴。
11.支持酒店提档升级。对新评定为白金五星、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创建业主 4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级、四级的主题旅游饭店,评定当年分别给予创建业主 4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国际酒店品牌入驻我县。对新入驻正常经营管理一年以上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公司,给予业主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民宿建设。按照《大邑县特色民宿星级评定标准(试行)》,新建或提档升级且被评为五、四、三星级的特色民宿,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入资金 300万元、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本土品牌民宿,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现代商贸业扶持。
14.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大型市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大型市场及总部设在大邑服务业集聚区的连锁企业,当年交易额达 0.5 亿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
15.支持连锁企业。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中的商业零售企业开设卖场,并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经营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投运当年给予投资商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本土企业开办连锁店,开办满当年给予每间 2 万元且不超过 40 万元的补贴。
(六)节庆活动扶持。
16.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集聚区主(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旅游节庆、论坛、会展等活动,根据活动成效给予补贴,对国际性、全国性项目分别给予活动费用2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都市现代农业二十二条
(一)支持粮油产业发展。
1.扶持组建科技服务体系。对与我县签订粮油生产科技服务的单位,且在粮经产业园区建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根据开展合作的深度和成果推广效益,每年底一次性给予科研单位 10 万元—40 万元奖励。
2.扶持智慧农业产业发展。鼓励我县从事粮油产业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探索建设智慧农业基地。对信息化基地面积 1000 亩以上,投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智慧农业项目,按其总投入的 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扶持粮油品牌建设。对在我县从事粮油产业的各类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规模在 1 万亩以上(其中自有基地面积在 5000 亩以上),自主具备烘干、加工能力,产品注册且有自主品牌,产品获得 QS 认证,年加工销售产值在 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每年给予奖励 50 万元。
4.扶持发展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主体。在我县从事粮油产业全程一体化服务(包括育苗、机播或机插、植保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单个主体服务面积在 5000 亩以上的(不含自有基地),每年给予服务主体 5 万元奖励。对建立农资配送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主体,设施、设备投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总投入 25%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5.扶持发展油菜种植多功能利用。成温邛快速路、大邑大道延伸线两侧,连片集中种植油菜面积达 1000 亩以上的,给予 350元/亩补贴。
6.扶持稻渔综合种养建设。实施稻渔综合种养连片集中 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0 元/亩补贴。
(二)支持葡萄、蓝莓产业发展。
7.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对新建组培育苗中心建设给予设施设备投入 45%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新品种、新技术向园区聚集和转移,对新建科技示范基地 10 亩—30 亩的,按每亩 2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新改建)标准化设施栽培基地,葡萄 50 亩以上、蓝莓 20 亩以上,且亩平设施投入(仅指原材料购置费用)在 1 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亩平补贴最高葡萄不超过 5000 元、蓝莓不超过 6000 元;新建蓝莓基地 50 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每亩 3000 元,对配套水肥一体系统的,按其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基地通过标准化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8.支持产品加工。新建分捡等初加工项目亩平投入 30 万元以上、精深加工亩平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及用于葡萄、蓝莓贮藏保鲜的气调库,按其总投入(含厂房、设施设备等)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初加工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精深加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气调库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9.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葡萄、蓝莓及其加工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对符合安仁葡萄和安仁蓝莓地标产品相关要求,经审查符合地标使用要求的,基地规模 100 亩以下的给予 1 万元、100 亩—300 亩(含)的给予 2 万元、300 亩以上的给予 4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信息化建设。采用物联网技术对葡萄、蓝莓生产过程进行信息化控制,且规模在 50 亩以上的项目,按照其信息化建设硬件投入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通过电商平台从事安仁葡萄、蓝莓产品销售的企业(业主),年销售总额在 100 万元—500 万元(含)的奖励 5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奖励 1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奖励 15 万元。
11.支持产品出口。通过出口产品基地备案的项目,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达到出口产品基地备案要求的加工车间,按其投入的 4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2.支持产业融合。依托葡萄、蓝莓产业基地(100 亩以上)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新投资建设休闲观光、科普展示、文化创意、酒庄观光工厂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 2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 2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实施田园综合体建设,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区以一产为本底,开展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等相关项目建设的,按其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支持中药材、森林蔬菜产业发展。
13.支持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新品种、新技术向园区聚集和转移,对建设科技示范园基地 10 亩—30 亩的,每亩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新建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基地面积 50 亩以上,按生产性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亩平最高不超过 1000 元;新建森林蔬菜集中连片种植基地面积 100亩以上,按生产性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亩平最高不超过600 元。
14.支持产品加工。新建初加工项目亩平投资强度 30 万元以上、精深加工项目 100 万元以上,按其总投入(含厂房、设施设备等)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初加工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深加工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
15.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的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符合中药材地标产品相关要求,经审查符合地标使用要求的,基地规模 50 亩—100 亩的给予 1 万元、100 亩—300 亩(含)的给予 2 万元、300 亩以上的给予 4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信息化建设。采用物联网技术对中药材、森林蔬菜生产过程进行信息化控制,且规模在 100 亩以上的项目,按照其信息化建设硬件投入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17.支持产业融合。对以 100 亩以上林下中药材(森林蔬菜)种植基地为本底,新发展国药康养、科普教育、休闲观光、观光工厂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 200 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总额的 2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其他配套政策。
针对粮油产业、葡萄、蓝莓、中药材、森林蔬菜产业的其他配套政策:18.对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业主参加水果、药材、森林蔬菜保险,按保费的 75%进行补贴。
20.购买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中药材、森林蔬菜初、深加
工及一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投产后按每亩 2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1.对县级农业(林业)产业协会,每年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工作经费;对建设产业文化馆的,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的奖励。
22.建立都市现代农业(林业)产业基金,对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四、其他事项
(一)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与行动方案。县级各部门应当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行动方案,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一事一议”事项。对产业发展有引领作用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三)解释有关事项。本扶持政策由大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施行有关事项。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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