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参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号),结合金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向督查的通知》(川知办函管字〔2018〕87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号)文件精神,参照相关区(市)县的做法,结合金堂实际,对《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金堂府函〔2018〕13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送审稿)(修订版)》,报县政府审定。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范围
1.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
2.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3.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的单位。
4.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
5.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
(二)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且没有权利纠纷。
2.专利授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金堂县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3.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4.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均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获得四川省专利奖、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单位、金堂县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应当在下达认定文件(或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专利资助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7.申报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三)资助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2.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6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3000元;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3.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与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4.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对通过贯标认证,即
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5.获得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评定的资助。对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培育并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资助。在同一年内,已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资金的,不再享受本项资助政策。
三、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已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金堂府函〔2018〕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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