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华区促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成华区促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规范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引进、建设及管理,支持提升其服务效能,促进创新要素资源聚集,营造创新企业成长环境,助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统称为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工商注册、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华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入驻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企业其工商注册、税收和统计关系须在成华区,其所属产业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成华区主导产业。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在孵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五条企业毕业是指初创企业孵化成功并迁出创新创业载体入驻我区产业园或商业楼宇;孵化成功是指初创企业符合以下指标之一: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拥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
2.商业模式良好,且成功完成早期试错阶段及团队组建阶段,并获得非关联方机构的资本投资。
3.其商业价值与某成熟企业或上市公司相匹配,以被收购或并购的形式完成孵化阶段。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备案
第六条申请成华区众创空间备案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不少于30万元。
3.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满3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接待区、展示区等共享活动场所。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为新入驻的创业团队提供6个月以上的免租期。
6.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专门的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9.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团队和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申请成华区孵化器备案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具备专门的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4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6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3.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满3个月。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面积的75%以上。
5.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6.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5家,且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企业的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单家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在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除外)。
7.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业务联系,独自或联合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8.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且每场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30人。
9.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申请孵化器备案的,不再申请众创空间备案;备案后的众创空间达到条件后可申请孵化器备案。
第九条成功备案为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方可参与绩效评价及享受相关资金补贴。
第四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区经科局每年对备案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优秀(含示范类)、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建立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从产出效果、服务提升、人才引进、硬件建设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1.产出效果。培育上市(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知识产权数,科技成果转化数,R&D投入占营收的比重,帮助入驻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数和获得投融资额度。毕业企业数。
2.服务提升。开展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情况。服务团队的专业服务人员数。建立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及管理制度。组织在孵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在孵企业与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律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情况。常态化组织或承办项目路演、论坛、峰会、培训、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情况。在孵企业满意度。
3.人才引进。引进“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蓉漂计划”、“成华英才计划”及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等的高端人才或拥有优秀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人才数量。创新创业载体内创新创业的人才数量。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校地合作情况。
4.硬件建设。扩大孵化场地、新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升级已有公共设施,提供个性化装修,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情况。
第五章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房租补贴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其运营机构可申请房租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已成功备案为区级众创空间。
2.已参加当年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补贴额度。
根据实际租赁价或市场评估价,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60元/月/平方米;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最长可持续申请5年(包含本办法发布前已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补贴的时限)。
补贴面积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执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标准的孵化器,其运营机构可申请房租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已成功备案为区级孵化器。
2.已参加当年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补贴额度。
根据实际租赁价或市场评估价,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60元/月/平方米;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最长可持续申请5年(包含本办法发布前已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补贴的时限)。
补贴面积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执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示范类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补贴。
第六章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按照上级扶持到位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国家孵化器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年评选一家最佳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联合运营、实现共赢。鼓励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区域建设分支机构,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到成华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孵企业与高校院所、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让的,经认定,按照合同成交额的2%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和在孵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引进培养人才,每新增一家成华区“成华英才计划”、成都“蓉漂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载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第十八条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合计40项以上的,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补贴,每增加30项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际先进标准的,再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00元/项、4000元/项、2000元/项、4000元/项补贴。
第十九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培育更多优质创新企业,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1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规入库的非工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和在孵企业各3000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新三板、四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3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提供优质就业岗位,人员密度达50人/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1000平方米1万元补贴。
第二十一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引进高质量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和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鼓励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自建或合建基金,按照投向成华区内资金的2%,给予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总额的20%。支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提升投资能力,在其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成华区政府创投基金可按投资额的1:1进行跟投。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经营实体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按实到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以成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开展具有市级以上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活动,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经认定,将其毕业时间视为成立时间,享受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排头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华委发〔2017〕1号)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备案、绩效评价、补贴拨付流程
第二十五条备案流程
1.通知发布。每年由区经科局负责对外发布备案通知。对已备案过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无须重复备案。
2.申请及初审。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和申报材料后,报属地街道(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进行初审;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经科局。
3.复审。区经科局受理申报后,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负责将拟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区经科局统一纳入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流程
1.通知发布。每年由区经科局负责对外发布通知。
2.申请初审。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后,报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进行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经科局。
3.项目评审。由区经科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区经科局负责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补贴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在当年绩效评价后即申报补贴,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为常年申报补贴。
(一)当年绩效评价后补贴项目。
1.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区经科局负责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局负责将拟立项的补贴项目名单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拟定立项文件。
2.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补贴经费。
(二)常年申报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后,报属地街道(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进行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经科局。
2.由区经科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区经科局负责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局负责将拟立项的补贴项目名单报送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拟定立项文件。
3.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补贴经费。
第二十八条申请补贴的单位,其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第八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经科局对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属地街道(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对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备案及补贴申报进行初审,协助区经科局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和数据统计。
第三十一条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区经科局负责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备案后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予享受相应补贴;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资格。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对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补贴进行财政审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经费和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贴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不良信息纳入诚信体系等措施,追缴已领取补贴,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区政府或授权单位签订协议引进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华区创新空间引进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华府办〔2017〕6号)同时作废。
附件下载
我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