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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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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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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15
  • 来源:商务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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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构筑服务新津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服务业发展生态圈,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每年设立 5000 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二条 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企业统计关系在新津,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商(协)会,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招大引强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美欧日 500 强、中国 500强、民企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服务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结算功能且年度经济贡献达200 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正常运营之日起,以其对新津实际经济贡献为参数,前 3 年分别按照 80%、60%、5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对新落户且年度经济贡献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自企业正常运营之日起,前 3 年以其对新津实际经济贡献的 60%为参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六条 对新纳入四川省、成都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库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业主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及相关人员 3 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发展文化旅游业 
第八条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以上的酒店,建成投运后分别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宣传营销奖励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主题客栈(精品民宿),建成投运后分别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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