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文化创意产业专项人才政策,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我局对2018年出台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先后征求了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9月7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吸引文化创意人才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以下简称“我区”)聚集,提升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全面助推“先进汽车智造区、美好生活品质城”建设,根据《关于实施“龙泉驿英才计划”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龙委发〔2018〕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公平公开、注重实效、社会认可的原则,到2022年,争取培养、引进或特聘A类文创工作高端人才2人以上、B类文创工作杰出人才5人以上、C类文创工作骨干人才10人以上,全区文创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到300人。
第三条依据《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成文改发〔2019〕3号)文件,文化创意产业包括传媒影视、创意设计、现代时尚、音乐艺术、文体旅游业、信息服务业、会展广告、教育咨询,本细则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文体旅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以市场结果(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社会评价机制为标准,对文创人才进行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五条文创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与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技术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形式提供智力支持服务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引进的文创人才分为运营管理类、文化创意设计类、音乐创作孵化类、影视动漫类四种,每种类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运营管理类人才
A类:五年内,在综合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运营主体或综合年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文旅企业中担任总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主要管理职务满三年,且在任期间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管理效益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B类:五年内在综合年产值4亿元以上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运营主体或综合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文旅企业中总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主要管理职务满三年,且在任期间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管理效益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C类:五年内在综合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地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运营主体或综合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文旅企业中担任总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主要管理职务满三年,且在任期间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管理效益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D类:五年内在综合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区县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运营主体或综合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中担任总经理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主要管理职务满三年,且在任期间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管理效益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文化创意设计类人才
A类:五年内获得国际、国家级或同等级别文化创意设计类(包括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珠宝首饰设计、工艺美术等)个人奖项者;
B类:五年内获得省级或同等级别文化创意设计类(包括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珠宝首饰设计、工艺美术等)个人奖项者;
C类:五年内获得地市级或同等级别文化创意设计类(包括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珠宝首饰设计、工艺美术等)个人奖项者;
D类:五年内获得区县级或同等级别文化创意设计类(包括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珠宝首饰设计、工艺美术等)个人奖项者。
(三)音乐创作孵化类人才
A类:五年内获得国际、国家级或同等级别音乐孵化创作类个人奖项者;
B类:五年内获得省级或同等级别音乐孵化创作类个人奖项者;
C类:五年内获得地市级或同等级别音乐孵化创作类个人奖项者;
D类:独立音乐人(包含但不限于唱作人和制作人)在百度、QQ、酷狗、网易云等国内知名音乐播放器上的原创在线歌曲达到20首以上,并参加10次以上音乐节、巡演或获得知名音乐媒体大奖,创作的歌曲具有城市影响力,产生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四)影视动漫类人才
A类:五年内获得国际、国家级影视奖提名,影视演艺类个人奖项者,或在获奖作品创作团队中担任主创,在近五年上映的票房过亿的影视作品、央视少儿频道播出的动漫节目创作团队中担任主创(每个创作团队主创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B类:五年内获得省级或同等级别影视演艺类个人奖项,或在省级电视频道、少儿频道热播的影视动漫作品,Alexa排名前500的网站首页热播节目,全国院线上映影视作品中担任主创者(每个创作团队主创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C类:五年内获得地市级或同等级别影视演艺类个人奖项者,或在地市级电视频道、少儿频道热播的影视动漫作品,Alexa排名前2000的网站首页热播节目,院线上映影视作品中担任主创者(每个创作团队主创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D类:五年内在区县级电视频道、少儿频道热播的影视动漫作品中担任主创者(每个创作团队主创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第三章申报评定
第七条项目申报与所需材料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以所在单位为申报主体,向区文体旅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
(三)社保证明;
(四)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五)任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以及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六)龙泉驿区文创人才申请书(本人亲笔签名);
(七)个人在职工作证明(加盖鲜章);
(八)学历及学位证书;
(九)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资质认定证书、聘用证书等;
(十)所在单位银行账号;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上述材料均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核验原件。
第八条评定流程
(一)申报:符合本政策的个人,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文体旅局提出申请,备齐申报材料;
(二)初审:区文体旅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区文体旅局委托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择优评定,并形成政策兑现建议;
(四)审定:区文体旅局根据审核情况,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区文体旅局联合相关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兑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依规兑现。
第四章奖励扶持
第九条人才激励
(一)
对经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可分别获得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补贴,用于认定人才在安家、生活、交通、教育等方面的费用补贴,所有资金均为税前; (二)奖励补贴分5年等额拨付,每年拨付1次,首次拨付时间为申请获准后2个月内,剩余额度根据考核情况每年定期拨付;
(三)经认定的人才享受1次规定对应额度的奖励补贴,已认定的人才在奖励补贴拨付期间经申请认定获得享受更高额度奖励补贴资格的,可享受差额部分补贴,差额部分在申请通过后分5年等额拨付。
第五章配套服务
第十条组织文创人才到我区先进文创企业交流学习,支持文创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依托现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我区文创产业先进典型。
第十二条联合社会行业组织、协会,定期组织文化创意产业会议、论坛。
第十三条指导用人单位为文创人才制定落实具体培养方案、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资源重点倾斜、帮助解决文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对全区文创人才进行摸底调研,建立文创人才库。
第十五条对经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享受全年免费游览好秾人有机农庄、蔚然花海、国际标榜旅游区、明蜀王陵四家收费景区。
第十六条建立处级领导联系专家人才机制。
第十七条利用传统节日对人才进行慰问。
第六章考核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需至少在龙泉驿区工作满五年或以上,未满足工作年限离职或在此期间发生不符合文创人才基本条件的,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不再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文创人才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所在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人才职位变动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人才所在单位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文体旅局报告,区文体旅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等情形,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的人才标准、行业范围及相关说明实行动态更新,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激励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人才同时符合享受我区多项激励政策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未纳入本细则的我区战略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引进扶持。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区文体旅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