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在乐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于2021年起开始实施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现将经市政府审定的《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方案》印发,请各部门按照分工职责组织好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附件: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方案
乐山市科技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方案
为奖励在乐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字经济局、市科协、市科技局为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组织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奖励类别和奖励数量
市科技奖为市级表扬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表扬。市科技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
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乐山科技工作者,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科技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乐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三、组织实施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
市科技奖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一季度在市政府、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对年度市科技奖的申报要求和条件进行明确,申报期不低于60天;二季度组织评审并按程序上报拟奖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三季度对授奖项目或个人进行公开表扬。
(二)提名和受理。
市科技奖采用提名制,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为提名单位,市科技奖不接受个人自荐的方式。申报市科技奖的个人和组织在市政府、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下载申报书后,按通知要求如实进行申报并报提名单位初审,提名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通知中对年度市科技奖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统一出具推荐函。
经提名单位推荐上报的申报书,由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与授予。
市科技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环节。市科技局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字经济局、市科协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遴选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书进行专业评审,形成拟奖意见;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的拟奖意见进行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表扬。
(四)异议与监督。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拟授奖项目在市政府、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评审委员会建立监督组,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工作安排、评审结果报市纪委监委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五)科技奖评审细则。
市科技奖的评审细则,由市科技局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