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工作,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现就你局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体温计(仪)等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以及生产相关防疫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的,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
二、相关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注册执行零收费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经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注册费,一律予以退还。
在此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减免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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