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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出台十五条政策措施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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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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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2-11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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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经济平稳运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生产保障支持

(一)支持企业防疫体系建设

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对防控工作展开扎实有效、安全复工复产、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其防疫体系建设投入在获得市级给予30%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基础上,县级再给予30%不高于10万元的专项防疫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商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

(二) 确保防疫和生活必须品生产流通

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工业企业,其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在获得市级给予50%不高于200万元的补贴基础上,县级再按市级补贴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补贴。

对参与全县生活必需品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按物流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商投局

(三) 鼓励工业企业提能扩产

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获得市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

(四) 激励企业投入技改研发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在获得省、市设备投资50%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按上级补贴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补贴,总补贴额不高于设备投资总额。

对企业研发疫情防控新产品,产品上市后,在获得省级研发投入50%补贴的基础上,县级再按上级补贴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补贴,总补贴额不高于研发投入总额。

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

二、减负解困支持 

(五)减轻租金负担

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服务中心)

(六)减轻社保及公积金缴存负担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成都公积金中心新津管理部

(七)减轻用能负担

全力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生产。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科信局、县水务局

三、金融财税支持

(八) 加大信贷供给

鼓励县内金融机构落实上级关于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投放贷款的相关政策,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对县内中小企业存量贷款的续贷或展期,确保不抽贷、断贷、压贷,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科创贷”“园保贷”“壮大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扩大信贷规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津支行、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

(九)降低融资成本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获得县域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按不超过贷款当月同期L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按不超过融资当月同期LPR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原股东增资、明股实债除外)的,按实际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商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旅局

(十)强化融资担保

出资1000万元参与市级再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实现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翻番,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属国有公司

(十一)优化财政支付

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等方式,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比例达80%以上。

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全面执行“蓉采贷”政策,鼓励融资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免抵押、高效率的信用融资服务,放大授信额度,下调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新津支行、县级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

(十二)减轻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支持疫情防控需求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加紧生产,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防控防护产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

四、稳岗就业支持 

(十三)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在获得市级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50%的补助。

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

(十四)加强就业适岗培训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以工代训200元/人、新型学徒制培训4000—6000元/人、提升培训1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 产业发展支持 

(十五)大力推动智能科技、新乡村产业、文旅体融合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着力培厚新经济发展的市场沃土。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文体旅局、县农业农村局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纳税并纳入我县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会同责任单位负责政策解释,有效期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新津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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