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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征集第四批合作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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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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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2-17
  • 来源: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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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3〕94号)、《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南府办〔2013〕93号)、《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章程》(南创投基理会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第四批合作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概况

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南宁市政府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1.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2.南宁金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

3.本次公开征集的合作方式为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4.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若与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则我市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主要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要求

申请人负责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资金筹措及组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可靠的资金募集能力,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不得通过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方式投资于创投资企业”等有关募集规定;

3.有成功设立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经验;

(二)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南宁市区注册,并在主管部门备案;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且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基金成立后,至少派2名管理人员长驻南宁开展工作;

3.参股投资期限内,投资于南宁市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创业企业的累计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4.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认缴出资;

5.符合国家及南宁市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报注意事项

1.引导基金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申请人需在南宁设有团队,在南宁市有丰富的储备项目;本次征集以鼓励设立中小型基金为主,投资规模小于等于5000万的优先考虑。

3.本批次征集合作机构3家,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

4.申请单位应根据《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填列并提交申报材料。

5.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提供正本1份副本10份。

6.申报材料请送至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朱槿路16号金菲豪园2号楼)。

7.本次公开征集时间至2019年12月20日止。

  附件: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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