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28日
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省自然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快建成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是四川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原始创新,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发现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支持与稳定资助,实行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
第四条 省自然基金的资金主要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安排,可统筹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行业部门、企业等其他组织联合出资设立联合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向省自然基金捐赠。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自然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自然基金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资助计划;
(二)编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受理、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
(三)负责组织全省项目实施、经费监管、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监督和成果管理;
(四)其他与省自然基金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履行推荐职责和属地(行业)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督促申报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开展项目监督、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省自然基金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学数据管理等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三)提供项目实施必需的人员、平台、经费配套等保障条件;
(四)跟踪项目进展,监督资金使用,配合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五)其他与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相关事项。
第三章资助体系
第八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体系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基础研究领衔科学家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青年科学基金B类项目、专用项目等。
(一)重大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二)重点项目。支持科研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有突破潜力的研究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面上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基础研究领衔科学家项目。主要支持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创新能力的、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的高层次科学家,造就基础研究领军人才。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组建研究团队,培养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基础研究群体。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六)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支持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学者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基础研究人才。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青年科学基金B类项目。支持青年科研工作者在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八)专用项目。支持聚焦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研究,以及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6类项目:
1.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支持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领域的研究,包括科技战略研究、前沿技术预测、科技创新政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产业创新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法治建设、科技安全等方向。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2.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与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聚焦优势学科领域和我省发展需求,与在川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非共识项目。聚焦培育和产出颠覆性、先导性原始创新成果,支持科技人员大胆探索和挑战高风险、高价值、非共识等科学问题。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科研人员依托在川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以及协同攻关,充分发挥大科研平台的原始创新策源功能和人才引育作用。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特区项目。聚焦世界科技前沿,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未来产业等发展需求,整合优化科研力量,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鼓励非共识创新探索,力争解决根本科学问题,产出世界领先的原创成果。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6.联合基金项目。坚持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发挥省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在商定的科技创新领域内共同资助开展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科技合作。
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或新增专用项目类别,不断完善省自然基金资助体系。
第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由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围绕商定科技创新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分为区域、行业、企业联合基金,统一命名为“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XX联合基金”。单一企业作为联合出资方年出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对联合基金予以冠名。
联合基金可设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等亚类,可参照本办法和实施方案进行管理。
第十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年度间相对稳定,年度项目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领衔科学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非共识项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特区项目管理另文规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科技厅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多渠道征集指南需求,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单位为合作单位,明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任务分工、权责划分、经费分配等。
牵头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和基础研究能力的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牵头单位正式人员,或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认定其在项目牵头单位兼职并报科技厅备案的人员,具备基础研究经历,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面上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
(四)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未满50周岁,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成员不少于5人;
(五)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负责人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六)青年科学基金B类项目负责人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未主持过省自然基金项目;
(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
(八)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的年龄要求服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统一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请主持1个省自然基金或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基础研究领衔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可再申报承担1个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已获得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
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长江学者等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主持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已入选国家级团队(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主持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同一年度,基础研究领衔科学家项目、顶尖科技人才专项、顶尖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专项不能同时申报,不能交叉承担。
第十六条 不支持研究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重复申报省自然基金项目或其他类别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请人对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立项与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厅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省自然基金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复审、组织评审、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申报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确需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青年科学基金B类项目、基础研究领衔科学家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支撑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并注重产出高质量成果、培养高水平科学家等。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须注明标注内容:“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编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Supportedby 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SichuanProvince(Number)”,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须依规定汇交。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移和转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推动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本省实施转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经专家论证,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六章诚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监督管理,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须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失信行为,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申报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省自然基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法人责任,强化内部管理;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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