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支持项目加快形成投资实物量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2月26日 成都高新区支持项目加快形成投资实物量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国际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有效推动区内项目加快形成投资实物量,确保成都高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及成都高新区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制定的宗旨为促进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投资实物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夯实经济发展后劲。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鼓励项目加快前期工作 第三条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对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促进建设协议书》的新建项目,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工业和科研类项目按照50元/平方米、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开工前期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开工建设的时间)压缩至4个月以内的,补贴标准上浮30%。 第四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对纳入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较目标时间提前1个月、3个月、6个月开工建设的,年终目标考核时对建设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0.1分、0.3分、0.6分的额外加分奖励。因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拆迁障碍、政策调整、项目需求变化等不可抗因素之外的因素造成延迟开工的,每延迟开工1个月、3个月、6个月,年终目标考核时对建设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0.1分、0.3分、0.6分的额外扣分处罚。该项加扣分叠加后累计净加分不超过2分。 第三章 鼓励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加快建设。对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促进建设协议书》的在建项目,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计算,按照“(进度投资÷房屋造价总投资)×奖励标准×在建面积”对项目业主给予过程匹配奖励。工业和科研类项目按照50元/平方米、商业和房地产类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执行。符合《成都高新区支持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5〕9号)第十四条奖励标准的项目执行原标准。以上项目实际竣工时间较约定时间缩短3(含)—6个月、6(含)个月以上的,对本政策生效之日后未兑现过程匹配奖励的投资部分,奖励标准分别上浮30%、50%。 第六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建设。对于纳入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较目标时间提前2个月、4个月、8个月竣工的,年终目标考核时对建设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0.2分、0.4分、0.8分的额外加分奖励。因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拆迁障碍、政策调整、项目需求变化等不可抗因素之外的因素造成延迟竣工的,每延迟竣工2个月、4个月、8个月,年终目标考核时对建设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0.1分、0.3分、0.6分的额外扣分处罚。该项加扣分叠加后累计净加分不超过3分。 第四章 鼓励加快完善项目配套 第七条 给予社会投资项目融资支持。对社会业主单位获得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工业和科研类项目建设贷款、债券、融资租赁等债权融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40%给予三年利息补贴,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共建等方式盘活停工空置用地项目。对项目业主之间进行的非关联项目或利用不充分用地盘活交易,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项目新增入库计划总投资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利用成都高新区国土分局认定的利用不充分用地启动建设的工业、科研项目,2016年12月底前动工的项目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贴,2017年6月底前、2017年12月底前动工的,分别按6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 支持企业先租后让使用土地。对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或一次性出让分期签订出让合同、分期发放土地证书。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国土分局制定。 第十条 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在批准后的容积率基础上,实际容积率每增加10%,按照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完善电力配套。对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项目业主,按所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对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项目业主,按专用变电站建设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投资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并运营的项目业主,且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资料完备的,按每座变电站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为成都高新区电力保障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力设计公司、电力保障单位等按年度评优并给予10—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鼓励项目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签订主体施工合同、技术改造项目开工、设备购置项目在设备到位并拿到付款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入库的,成功入库后可享受一次性入库奖励。其中,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含)—5000万的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计划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为成都高新区作出投资贡献的总部企业跨区项目、平台公司跨区项目在地部分、依法依规包装策划项目等适用于本条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业主按“一企一策”给予奖励。 第六章 鼓励项目加快前期储备 第十三条 对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互联网+”等重大战略方向,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并获得批复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获得基金额度的0.5—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融资补贴,单个项目业主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专业楼宇、产业联盟(协会)、平台公司等整合区内政企研资源包装策划的项目,经筛选纳入成都高新区前期储备项目工作计划、且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一次性给予申报单位10—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后并按要求依法填报投资统计数据的,方可申报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单独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以虚报项目进度等方式骗取政策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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