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的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成扶贫办〔2018〕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扶贫办和区财政金融局共同制定了《成都高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高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18年10月19日 成都高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根据《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和农村扶贫开发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及对应支持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主体包括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项目实施单位等。安排扶贫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对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 第六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进行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脱贫攻坚规划。对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进行公告。 第九条 区级扶贫项目库。纳入区级脱贫攻坚(扶贫开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省脱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川脱贫办发〔2018)21号)和成都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即村级申报的项目在村内公示;乡级对村上报的项目审核后在乡级公示;县级审核乡上报的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县级脱贫攻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库后进行公示;县级公示无异议,将项目库进行公告。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区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应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应公开公告公示单位名称、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扶贫领域监督举报公开电话(028-61883500)、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公告公示主体应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区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县级扶贫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等。 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县级扶贫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村委会: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县级扶贫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及时限 第十五条 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其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项目实施地等进行公告公示。各级要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十六条 注重公告公示形式多样化,各公告公示主体要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保管好文字、图片、影像等公告公示资料。 第十八条 区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进行公告。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前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后公告。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各级公告公示要注明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四章 公告公示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对照公告公示内容,按职能职责主动进行公告公示。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突出做好乡(镇)、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村、到户。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十条 群众对公告公示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作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力度不够的,进行通报批评。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监事会等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条款及成都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成都高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高财发〔2017〕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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