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经济和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联合研究起草了《成都市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布征求意见,请于8月9日12:00之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意见反馈协会,逾期回复视为无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推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成都市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7﹞1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含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和市新经济委共同管理,符合成都市新经济委落实全市发展新经济扶持政策职能范围,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市新经济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资金。 第三条(分配方式)专项资金按因素测算、据实结算、竞争立项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市新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 2、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指导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组织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3、配合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审核等工作。 (二)区(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会同区(市)县新经济工作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初审。 2、配合区(市)县新经济工作主管部门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 3、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主管部门) (一)市新经济委职责 1、根据我市新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科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及具体分配方案,审核并完善绩效目标。 3、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建立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强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 1、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及项目管理。 2、负责本区(市)县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3、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并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支持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和“双百工程”。以“城市战略、发展目标、企业需求”为导向,根据新经济企业成长特性分层分级、精准施策,培育培养新经济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和百名优秀人才,强化新经济企业支持与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共享经济发展。培育共享经济成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绿色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动能,支持共享停车资源、办公空间、生产研发设备、生活休闲资源等领域共享经济发展。 (三)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聚焦壮大大数据企业主体力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大数据产业协同发展,支持大数据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交流合作平台搭建、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落实有利于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规划。 (四)支持新经济产业功能区发展新经济。聚焦项目建设,支持具有功能性、支撑性、引领性的新经济重大项目规划储备和引进;聚焦场景供给,支持在生产、生活、治理等领域构建新经济应用场景,形成城市机会清单,推进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场景应用行业规范;聚焦产业研究,支持功能区围绕区域内新经济主导产业、空间布局做好专题规划、数据统计等;聚焦区域合作对外交流,支持企业赴国外先进城市开展合作对接、招引新经济项目、搭建新经济开放合作平台、组织交流活动。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新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支持对象) 凡登记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市新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九条(支持方式)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创新。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经审核后给予奖励。 (二)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经审核后按程序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支持方向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规定的贴息率等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新经济项目,可积极探索股权投资等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每年6月底前,市新经济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新经济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共同行文分别上报市新经济委和市财政局。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和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含要求地方配套支持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验收)市新经济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复审,需审计项目应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项目验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新经济委可视项目情况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编制程序)市新经济委应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预算细化)编制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对项目预算进行细化。资金预算应当区分市本级支出和补助区(市)县支出。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应当遵循“不重复”的原则。 第十四条(预算批复和下达)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批复预算。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新经济委按《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于9月30日之前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截至9月30日仍未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项目属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起30日内会同新经济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企业(单位)。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目标管理) 市新经济委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新经济、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新经济委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追踪)市新经济委及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加强资金追踪问效,每年3月底前市新经济委将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为执行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新经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违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新经济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在三年内禁止申报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未按《会计法》等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等管理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相关费用)为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需发生的费用,纳入市新经济委部门预算,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比例确定控制数,由市新经济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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