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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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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6-13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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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金融办、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企业: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鼓励金融产业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外〔2018〕101号),制定《2019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成都”政务网(***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2.2019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附件1:


2019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外〔2018〕101号)文件精神,2019年将以奖励、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加快我市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为做好本年度的申报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做强做大金融总部经济项目

1.按照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2018年注册在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

2.2018年度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繳资本金增加额或收购交易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

1.对2018年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保险资金投资成都市的基础设施、产业化项目等领域,按2018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注册在成都市的小微企业,2018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项目

1.2018年度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18年度首发上市的成都市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2.成都市已上市公司2018年度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2018年度开展并购交易的成都市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018年度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4.2018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成都市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成都市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市、区(市)县两级各负担一半。

5.2018年度,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成都市股份公司实现挂牌的,按每家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

6.2018年度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融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18年度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每笔奖励5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成都市企业,2018年度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2018年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的1%o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2018年度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要素交易场所及配套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0.对完善基金发展生态系统建设项目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四)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

1.对2018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2018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对2018年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实际代偿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4.对2018年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小额贷款公司,按2018年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2018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部分的20%给子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200万元。

7.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2018年科技贷款业务年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1%给予奖励、单个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按2018年再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再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对2018年度注册在成都市且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成都市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5亿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按承租人的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

1.对2018年度新设和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落户奖励,按照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鼓励银行机构向农村延伸网点,银行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延伸网点,按照新设立经营性网点每个补贴5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向农村延伸网点,保险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延伸网点,按照新设立经营性网点每个补贴5万元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点布放设备,银行机构在服务中心(站)设立自助设备(ATM机微银行自助终端)每台补贴2万元。在中心城区服务中心(站)安装电话POS机每台补贴1000元,在郊区新城服务中心(站)安装电话POS机每台补贴2000元。单个机构不超过30万元。

4.通过“农贷通”平台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对单个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对开展“惠农贷”担保贷款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新增保额的1%给予奖励;对开展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新增保费收入的10%给予奖励。

5.对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等专业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6.对2018年度发行绿色债券规模不足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2018年度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或净利润最近三年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按实繳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成都。

8.对经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科技企业认定标准,详见本方案“八、其他问题(一)本方案中金融科技类企业认定标准”)在2018年度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18年度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且满足入驻从事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科技研究机构占该创新创业载体总入驻团队60%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2018年度评为国家级、省级的我市金融科技类研究机构(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认定标准,详见本方案“八、其他问题(二)本方案中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认定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六)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项目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国内外金融研究机构开展国家西部金融中心课题研究和项目合作等专项工作。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1.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举办金融论坛、金融博览会、金融推介会等高水平金融活动。

2.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开展的金融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其他支出项目

1.对区块链应用于农村产权交易及金融服务项目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开展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金融IC卡全开放等项目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小额贷款行业、融资担保

行业以及股权投资行业、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CFA协会、金融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给予相应补贴:

4.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补贴:

(一)申报做大做强金融总部经济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

6.5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的书面承诺:

7.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的,需提供收购协议、验资报告(增资收购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险种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个险种2018年保费收入明细以及汇总数(以实缴保费数计);申请投资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2018年新增投资额的合同和投资划款凭证;

6.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奖励的投保企业需提供2018年保单复印件(验原件)、保费缴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100%的承诺书;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受理奖励,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IPO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奖励,须提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5.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性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资金使用说明,资金投入成都的相关证明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开展并购交易的奖励,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复印件(验原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上市公司申请新迁入我市的奖励,需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已挂牌四板企业申请挂牌奖励,须提供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申请股改奖励,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成都托管中心申请奖励需提供企业的托管证明(验原件),以及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采取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单笔融资额达3000万以上的非上市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发债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奖励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9.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的,须提供交易中心出具的审核、备案材料,融资服务协议,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挂牌企业采用定向增资方式融资的,另需提供增资结束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挂牌企业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融资的,另需提供募集说明书和承销协议复印件;

10.申报要素交易场所奖励的,须提供省政府或省金融工

作局出具的交易场所审批或备案文件;

11.通过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上报的项目,须出具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12.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的,需提供银行业协会出具的发行备案文件以及资金募集证明;

13.申报完善基金发展生态系统建设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新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复和开业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申请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经合作银行盖章的融资担保公司2018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证明,及2018年经合作银行盖章的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附电子版)、担保合同以及被担保企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佐证材料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2018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明细表);

7.申请再担保业务代偿补贴的市级再担保公司需提供经银行出具的2018年度再担保业务代偿证明、代偿履行凭证、代偿回收凭证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2018年度再担保业务代偿明细、代偿履行情况及代偿回收情况等);

8.申请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2018年度新增单户单笔贷款20万以下(含20万元)贷款发生额明细表及每季度末贷款余额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018年度新增单户单笔贷款20万以下(含20万元)每季未贷款余额情况),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

9.申请科技型企业投资损失补贴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18年度所确认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损失统计表,相应的股权投资协议、投资付款凭证、收益回收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企业相关工商变更证明以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

10.申请科技贷款业务奖励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18年度新增科技贷款业务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贷款合同、发放科技贷款付款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科技贷款业务情况);

11.申请再贷款业务奖励的小额再贷款公司需提供2018年度再贷款业务发生额及年末余额明细表、贷款合同、发放再贷款付款凭证或审计报告;

12.通过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上报的项目,需出具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13.诚信申报承诺书:

14.申请新设商业保理企业需提供注册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登记表以及缴纳注册资本凭证;

15.申请新设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经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缴纳注册资本凭证;申请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报告原件;

16.申请新增融资租赁额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经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2018年融资租赁业务台账、2018年度向承租人放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相关业务合同、审计报告;申请年度新增融资租赁额数额最大的前10位客户及联系方式;

1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财富管理机构落户奖励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当地财富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5.申请农村金融服务机具(ATM机、微银行自助终端、电话POS机)补贴的需提供设立机具数及购买成本凭证的复印件;

6.申请银行、保险机构农村网点延伸补贴的机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对新设网点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及新设网点机构照片复印件;

7.申请涉农产权抵押贷款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2018年抵押贷款新增余额、新增担保余额和新增保费收入明细情况,以及金控征信根据“农贷通”系统查询的新增数据确认表;

8.申请新设涉农金融服务专业中介机构(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补贴的需提供实际缴纳资本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9.申请绿色债券补贴的企业需提供2018年债券实际发行规模的证明文件;

10.申请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落户奖励须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设立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奖励须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具有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与金融科技有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和银行打款凭证复印件(需注明是注册资本金,验原件),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或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5年内不迁离成都的书面承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申请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金融科技企业奖励,需提供股权投资分析报告复印件(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等)、申报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验原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报时,上一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申报企业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企业提供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企业增资验资报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2.申报金融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必须满足入驻从事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科技研究机构占该创新创业载体总入驻团队60%以上(提供入驻团队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证明等材料(验原件);

13.申报金融科技研究机构奖励的研究机构须提供经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等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承接有关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金融科技领域课题、项目等证明材料(提供项目书、任务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1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八)申报其他支出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各类交易所、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申请专项资金,需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二)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需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到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金融办。区(市)县金融办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6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三)举办金融活动、开展课题研究及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等,需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直接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四、项目审定

(一)直报市金融监管局的申报项目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其他申报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金融监管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四)市金融监管局组织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复审合格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果列入专项资金初步计划。

(五)市金融监管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资金拨付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给市 金融监管局,由市金融监管局拨付到位。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应详实。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张,按照需要提供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制页码。

(四)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本市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复。

(五)以上营业执照均为三证合一后的证照,未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2018年度合规全面经营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非正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因未参加检查的除外)。

(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

七、监督要求

(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监督。

(二)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八、其他问题

(一)本方案中金融科技类企业认定标准:

是指在我市设立并主营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领域的企业,须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1.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

2.企业包括两类:A类是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B类是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科技型或技术型企业。

3.企业应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提供服务,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或金融机构。

4.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当年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企业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具有与开展主营业务相对应的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

6.企业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与所提供金融科技服务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支撑环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B类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或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不得以金融科技为名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取得相关金融牌照之前,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9.企业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10. 本认定条件中“金融监管部门”指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定义与类别的机构。

(二)本方案中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类研究机构认定标准:

1.国家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必须是经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等认定的有关金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当年度该研究机构承接2个及以上国家级有关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金融科技领域项目以及课题,社科类单个项目总经费必须超过20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类单个项目总经费超过200万元及以上。

2.省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必须是经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等认定的有关金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当年度该研究机构承接1个及以上国家级有关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金融科技领域项目以及课题,社科类单个项目总经费必须超过20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类单个项目总经费超过200万元及以上。

(三)本方案中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参照《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成科字﹝2018﹞201号)第四条: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本方案中所称“中心城区”包括: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双流区、温江区、郫都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高新区、天府新区:“郊区新城”指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余区(市)县。

(五)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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