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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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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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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6-06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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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决定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破解制约知识产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性壁垒、政策性障碍和体制性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推动深化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核心,以强化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运用和保护为重点,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军地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军地政策互通互利、资源共建共享、人才联培联用,实现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资源整合、要素融合和优势聚合,促进更多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有效提高军民融合整体效益。

  二、主要试点任务及要求

  (一)推动国防专利享受地方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1.试点内容。推动将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纳入地方优惠政策、享受地方同等待遇,解决待遇不同问题。

  2.试点要求。

  ——推动修订地方相关政策文件,使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等享受当地知识产权优惠政策。

  ——依托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核对渠道。

  (二)利用地方资源开展国防专利申请受理业务。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专利申请代办机构,在保密环境下受理国防专利申请,解决国防专利申请人就近申请问题。

  2.试点要求。

  ——保密要求。地方专利申请代办机构开展国防专利申请受理等业务,必须满足“机密”条件下的环境要求、设备要求和人员要求。具体的保密条件建设、涉密人员管理和日常保密管理等,应纳入当地保密主管部门监管范畴。

  ——国防专利申请文件的管理和转交应符合保密要求。

  ——相关费用收取方式,国防专利申请相关官方规定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由申请人汇入国防知识产权局设立的银行账户,或由地方专利申请代办机构代收。

  ——国防专利申请号及受理通知书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另行协商确定。

  (三)完善申报国防专利定密渠道、开展地方普通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1.试点内容。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民营主体或个人申报国防专利的定密工作,并会同专利申请代办机构开展本地区普通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工作,完善民营主体或个人申请国防专利的定密渠道,缓解国防知识产权局保密查看任务繁重等问题。

  2.试点要求。

  ——建立普通专利保密审查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和要求。

  ——建立保密审查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建立对无定密权限申请开具保密证明的畅通渠道。

  (四)下调国防专利实施备案及转让审批层级。

  1.试点内容。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不同主体间的国防专利实施备案和转让审批工作。

  2.试点要求。

  ——本地区内的国防专利许可实施,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受理、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本地区内的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受理并审批的国防专利转让,报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军地联合维权工作机制。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机制,联合处理国防专利纠纷,解决军民融合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渠道少的问题。

  2.试点要求。

  ——利用当地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国防专利纠纷的受理工作。相关涉密文件由举报人直接交国防知识产权局,或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代收。

  ——依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建国防专利纠纷处理专家队伍,建立联合开展国防专利纠纷处理的工作机制,开展国防专利纠纷调查取证及初步审查工作。

  (六)逐步放开国防专利代理服务行业。

  1.试点内容。吸引地方优质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国防建设,提升国防专利代理质量。

  2.试点要求。

  ——制定办法,明确遴选标准,从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经营状况等方面,遴选一批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授权其开展国防专利代理服务。

  ——要求代理机构具有保密场所,或者由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统一的保密场所,代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后,在保密场所内开展专利文件撰写工作。保密场所、人员、资料的管理要纳入当地保密主管部门监管范围。

  (七)开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机构,整合解密和脱密国防专利信息提供公开服务;根据条件,选择适宜的机构设立装备采购信息网涉密查询点,开展国防专利涉密信息分类检索服务。

  2.试点要求。

  ——遴选一批优质的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机构,定期将解密的国防专利信息投放到该机构的服务平台,作为其军民融合的数据资源,开展促进国防专利的转化应用工作。

  (八)引导地方专业机构开展国防知识产权转民用服务。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资源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引导国防科研生产主体有效运用知识产权,解决国防科研生产主体不熟悉市场、不会运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2.试点要求。

  ——收集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需求,逐步建立国防领域高新技术与地方产业对口关联渠道。

  ——制定办法,明确遴选标准,从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经营状况等方面,遴选一批优质的专利服务机构,授权其开展国防专利代理服务。专利服务机构须申请相应的保密资质。

  三、工作程序

  (一)试点布局。根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结合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水平和军民融合发展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需求,选择若干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创新成果多,以及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和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成效显著的地方,在省、市两级分批次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二)申报条件。一是省级地方需获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省份优先;市级地方需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或入围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或者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复核,且连续两年示范城市工作考核成绩位于同类城市前50%。二是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具有较高产值规模的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具有较好的军地创新资源,具有一定的国防专利申请规模。三是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市级试点不超过3家,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市级试点不超过2家,其他省份不超过1家。

  (三)申报程序。申报开展试点的城市(地级及以上)或地区,由当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商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推荐函的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地区如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来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结合各申报单位的建设基础条件、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价,确定首批试点地方。

  (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目标、思路和任务要求,聚焦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系统梳理本地区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基础和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提交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并认真制定为期3年的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将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申报单位务必于4月23日前上报总体情况报告和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附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五)批复实施。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方,应在2个月内报送建设方案,并抓紧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过程督导,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有关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有关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试点地方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督促检查任务落实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强化配套政策。各试点地方要加强对工作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和保密工作环境建设,满足承接各项职责的软硬件要求。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创新,搭建知识产权军民双向保护和运用的平台机制,满足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

  (三)动态评估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试点地方的动态调整,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模式、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的新局面。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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