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保障供应为核心、以加强能源节约为重点,适度超前强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理顺能源管理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其调控性和基础性作用,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强能源的建设管理 (一)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组织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能源设施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专项规划,各镇、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能源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能源建设。 (三)能源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城市总体规划配套,充分利用、节约空间和地下通道资源。 (四)能源建设单位在从事勘探、主要管线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应报县能源管理部门和县投资主管部门,取得确认通知书和立项批复并办理规划红线等手续后,方可动工。 (五)能源供应机构应向县政府管理能源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行业计划、规划及相关数据,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能源的经营管理 (一)支持、鼓励供能单位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天然气实行供区管理,各经营企业在各自供区内发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三)能源供应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县政府能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能源供应机构对本营业区用户应提供优质服务、办事程序公开、服务网络分布合理,供需双方发生纠纷可向县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投诉。 (五)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否则,可以由主管部门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六)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供管道技术资料,并在地面作出标识。 三、加强能源的使用管理 (一)用户申请施工用电时,必须向供电部门送交该项目政府立项批复,供电部门需备案,并接受县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检查。 (二)供电、供气单位在与用户签订供应合同前,用户应根据要求提供政府批准的立项、规划、国土等手续,并备案。没有获取相关手续的,供电、供气部门不能与其签订供应合同。 (三)能源供应机构可根据县政府产业政策对鼓励类行业、企业、项目提供优先、优惠的供应和服务,对县政府限制和禁止发展项目实施差别价格或不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终止能源供应。 (四)能源供应机构收到能源管理部门通知后,与相关项目签订供应合同并供能的,停止供应后造成的拖欠费用由能源供应机构自行承担;能源供应机构收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知后,终止相关项目用能造成的拖欠由政府帮助追收或承担相应损失。 (五)部分特殊项目,手续不齐备或正在办理中,又急需供能的,可由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后,可办理供能手续。 (六)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制订能源紧张期有序供能的方案,并组织有效实施。 四、加强节约能源管理 (一)县政府将节约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二)积极发展和引进节能服务机构,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三)公共服务机构应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积极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四)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名录的产品、设备。 (五)县政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年初发布本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录,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县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组织检测、责令实施审计、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可按《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500吨标煤或用电100万度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凡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五、加强能源的安全管理 (一)能源供应机构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能源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二)能源供应应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和具有有关专业知识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必须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能源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事故或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三)能源供应机构应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和整治工作,并报告县政府安监和能源管理部门,企业自身不能处理的,可申请能源管理部门发出停止供能通知,待整改合格后方可供能。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镇政府有责任保护能源设施的安全运行,对阻碍影响能源设施运行和维护的事件,要及时处置。 200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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