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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办法》(渝经信军工综合〔2015〕6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初审,我委组织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对企业的船舶生产能力进行了评价,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2019年第一批评价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予以公告。
该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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