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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商贸商务企业“个转企”“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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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商务企业“个转企”“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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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18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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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专业市场内商户“个转企”及商贸商务企业“企上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专业市场内商户、市场(项目)管理运营方及商贸商务企业。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个转企”奖励

1.专业市场内个体商户连续在市场内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后转型为企业,纳入企业名录库且完成网上申报年度报告的,给予企业2000元一次性奖励。

2.专业市场内个体商户转型为企业且达限入库的,前三年按该企业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二条  “企上规”奖励

1.零售类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2.批发类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3.住宿餐饮类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汇总入库奖励

对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管理运营方在市场(综合体)内实现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的,按企业成功入库后前三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30%、20%给予奖励。

第三方集中收付平台企业在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实施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的,按平台企业成功入库后前三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30%、2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入库企业培育壮大奖励

1.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且年增幅在10%-20%(含)、2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5%、25%给予奖励。

2.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且年增幅在10%-20%(含)、2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给予奖励。

3.住宿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年增幅在10%-20%(含)、2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10%给予奖励。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且年增幅在10%-20%(含)、2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新引进区外企业奖励。专业市场(项目)运营方成功新引进区外商贸商务企业落户我区且实现达限入库(入库产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按被引入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引入方奖励。

第六条  中介机构奖励。对重点围绕“个转企”“企上规”工作,对专业市场内个体商户或区内商贸商务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促进企业提档升级发展的中介服务机构,年转型企业数达50家以上的,按该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促进一户个体商户转型为企业,按该转型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奖励给中介机构;每促进一户个体商户转型为企业并实现上规入库,按该转型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奖励给中介机构(奖励资金从转型企业首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80%奖励中支出)。

第七条  行业重点企业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位列全区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前列,且发展势头较好的重点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八条 优化税务、金融服务。对于具有条件和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学堂等方式,辅导企业通过规范财务核算、提高办税水平、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和办税成本。

定期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个转企”“企上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交易平台、商场集中收付平台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促使其上规模。

第九条  手续办理“最多跑一次”。专业市场内个体商户转型为企业,由相关区级部门及属地街道组成“个转企专项工作组”,对相关手续办理给予指导,提供便捷服务,实现企业相关手续办理“最多跑一次”。

第十条  附则。本政策是对本级现执行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补充,本级现执行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仍适用本政策明确的支持对象;本级其他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可按“同类扶持条款就高”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说明

(一)本政策内各条款可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我区获得的各类扶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第一条第1点除外);适用企业必须为我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平台企业(第一条第1点除外)。

(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组织评估、优化完善,再正式施行。

(三)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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