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8〕38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等特殊区域机构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转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具有市场前景好、学术技术水平高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单位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和省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六)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实践基地,必须组织辖区3家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并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经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在川单位无主管(代管)部门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一式5份。
(二)请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申报函和《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文件,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定资助,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四)根据我省博士后工作发展实际情况,推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同等条件优先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产生。
(五)省人社厅对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建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阳 琴
联系电话:028-86765106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邮编:61004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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