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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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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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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04-16
  • 来源: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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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原《成都市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0〕16号)已于2025年到期,为持续推进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结合科技金融资助实施实际,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对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科技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科技部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成都新篇章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资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含研发机构、中试平台和人工智能OPC)因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得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科技金融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资助类别包括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和科技保险补助。
    第四条科技金融资助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天使投资补助
    第五条天使投资补助是指对获得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对象
    获得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市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2.接受投资时(以投资款进账时间为准,下同),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且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6.企业自获得的天使投资资金到账满一年后的12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三)支持方式
    按照企业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进行经费补助。
    第三章债权融资补助
    第六条债权融资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通过“科创贷”、科技创新债券融资给予的经费支持,包括贷款利息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债券利息补助、债券担保费补助。
    (一)支持对象
    1.以自身的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科创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人工智能OPC;
    2.以科技创新债券等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相关市场募集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条件
    1.贷款利息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的支持条件
    (1)企业在我市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已结清贷款本息。
    2.债券利息补助、债券担保费补助的支持条件
    (1)企业在我市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已支付相关债券利息、债券担保费。
    (三)支持方式
    1.贷款利息补助:企业在结清贷款本息后,给予其获得融资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融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人工智能OPC在结清贷款本息后,给予其获得融资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融资利息额的10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债券利息补助: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债券等产品融资的,按年度对已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获得融资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融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贷款担保费补助:企业在结清贷款本息后,给予其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4.债券担保费补助: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债券等产品融资的,在产品发行成功后,给予其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科技保险补助
    第七条科技保险补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和中试平台投保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保险给予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对象
    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及人工智能OPC、新型研发机构和中试平台。
    (二)支持条件
    1.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中试平台在我市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2.购买的科技保险期满;
    3.保险机构出具无退保行为证明。
    (三)支持方式
    1.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70%给予补助。重点引导类险种主要包括研发攻关类保险、成果转化(中试)类保险、科技企业投融资类保险、产品市场推广(应用场景创新)类保险等与科技企业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科技保险险种;
    2.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10%给予补助。一般引导类险种主要包括企业责任险、企业人身险、企业财产险等险种;
    3.每家申报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八条科技保险原则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助;对生物医药企业购买临床试验类保险的,保险期间可超过一年。
    第五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
    (二)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窗口审核后,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初审、主管处室复审后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方案报市科技局审定,经审定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将资助经费下达给中心,由中心进行经费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0〕16号)到期后到本办法生效前获得的天使投资、债权融资和购买的科技保险,相关资助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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