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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印发《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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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印发《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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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2-03
  • 来源: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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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规〔2025〕7号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规范〔2024〕2号)精神,现制定并印发《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9日
    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规范〔2024〕2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5年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苏科统发〔2025〕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江苏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符合条件企业申领兑付省创新券的地方联动工作,主要用于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企业补贴。按照省创新券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探索支持在长三角区域内共享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
    第三条 我市联动支持或补贴的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登录省管理的云平台进行一次性注册。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市单独与省联动的区或园区内企业除外);
    (二)我市与省创新券联动支持企业范围包括:
    1.取得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2.三年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入驻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在孵创新创业企业;
    4.支持期内区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合作的企业,或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
    第四条  我市联动支持的范围包括:
    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以下情形不属于联动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测,以及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
    (二)企业和服务单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的关联关系所发生的;
    (三)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
    (五)企业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五条 注册通过的企业登录云平台,领取省创新券。省创新券对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5%。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当年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条  企业使用省创新券,可通过服务系统在线或电话预约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申请兑付,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第七条 根据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对省创新券兑付审核结果,由市财政按照与省资助资金1:1比例安排并拨付我市联动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原《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宁科〔20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关于联动支持省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以当年度省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时限:常年申领、集中兑付
    二、办理地点
    线上办理。在线登录“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按照相关提示办理。(网址:*** />    三、所需材料
    以当年度省申报通知为准。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张良承(025)83677492;刘宏(025)6878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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