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加强南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7日
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依据《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1月修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南京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基金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引导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第二条 市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立项、实施推进、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及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等类型。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类型或设立其他专项基金项目,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标准和立项数量根据年度预算并结合当年申报评审情况确定。
(一)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主要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中的科学问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前沿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省市联合资助项目。建立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基础研究的新机制,调动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创新研究。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中,至少有1家为本市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以每年省科技厅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项目组织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1、项目申请人一般需有工作单位,且以受聘的工作单位作为申报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为本市境内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
2、项目申请人应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
(2)社会信用和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且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4)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的本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项目实施期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
(二)省市联合资助项目
按省科技厅申报通知执行。
(三)申报限制
项目申请人应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同一年度指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内。项目组成员参加的市基金项目(包括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等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不是同一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应与依托单位通过协议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保障项目组成员的时间及工作条件,督促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
第六条 发布通知与组织申报
(一)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申请人和申报依托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条件自愿进行申报。市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申报,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二)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和申报依托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条件自愿进行申报。市科技局推荐申报至省科技厅。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与立项资助
(一)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经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项目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建议。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年度资金预算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程序经审议通过后,给予立项资助。
(二)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确定立项结果。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与资金拨付
(一)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书内容,并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拨付。根据年度预算等情况,可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二)省市联合资助项目。根据省科技厅项目合同管理要求签署合同。待省级资助经费下达后,下拨市级资助经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变更
(一)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1、项目依托单位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或者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1)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项目合同内容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出现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届满之前,且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3、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最长为1年。
(二)省市联合资助项目
按照《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届满应申请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工作。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报送验收申请材料,并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研究任务,达到技术指标考核要求,予以验收通过;基本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相关任务,但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予以总结结题处理;项目实施期结束或已延期,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原因,研究工作完成低于原定合同任务的一半以下,无法达到项目合同原定总体目标,可申请终止。
第十一条 过程监督
市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出现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违规行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市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项目承担单位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有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制度;如无相关制度的,应制定项目经费包干使用规则,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南京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支配使用,用于科学研究。总结结题的项目,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退回结余资金。执行终止的项目,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退回结余资金或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基金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FundedbyBasicResearchProgramofNanjing”字段及项目编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附件: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
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得列支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支出。
二、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理财、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不得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四、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五、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