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重庆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级经济信息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评价,目录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 列入重庆市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从事资源、环境、节能、建材等相关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财会类初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机构技术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六)遵纪守法,诚实求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资源、环境、节能、建材、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承担相关领域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证明材料;
(七)开展评价工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及相应条件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择优选择合格的评价机构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直接向社会推荐,并将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评价机构推荐有效期为两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未按规定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及本细则,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开展综合利用评价活动,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推荐的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附件1);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附件2),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附件3),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1份和电子版),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地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市经济信息委定期在公众信息网站上对评价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等项目予以公开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和培训,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按不少于20%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实,市经济信息委将评价机构从推荐名单中删除,并协调纳入相关部门信用评价体系: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报送评价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经济信息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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