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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和 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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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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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3-11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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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关于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5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查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渠道

       结合现有信访渠道和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市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举报。

       (一)网络平台。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门户网站(http://wjj.cq.gov.cn/bmfw/jdts)“便民服务”“监督投诉”板块。

       (二)传真。

        023—63898444。

       (三)受理电话。

        023—63899085(落后产能);023—63899842(产能违规置换)。

       二、举报核查

       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属于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及违规制定和不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方案的举报,依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64号)工作责任分工,按职责限期检查。实名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核查工作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及行业专家力量,提高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三、依法依规处置

       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未按期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产能,督促企业主动拆除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环保、能耗、质量、安全不达标仍不达标的产能,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告和不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要责令企业停止项目建设,已试生产的要停止试生产,督促企业依规制定完善产能置换方案,并通报投资、节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

       四、实行联合惩戒

       发挥市级及各区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能源等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重庆”“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吊销(注销)排污许可、生产许可等证照,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涉企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畅通举报渠道是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经济信息委和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切实完善举报、核查、处置、惩戒等工作制度,及时分办举报事项,跟踪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1.举报信息市级部门责任分工

                    2.举报信息处理流程图

                 渝经信发2018072附件.doc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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