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能源〔2023〕52号)、《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年-2026年)》(成经信财〔2024〕41号)和《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成经信规〔2024〕1号)相关要求,现将2025年成都市先进能源产业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实现连续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0.3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因《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申报项目还应满足2022年7月15日后(含2022年7月15日)接入电网〕。
(三)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用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6个月至12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9.诚信承诺书。
二、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申报项目应满足2022年7月15日后(含2022年7月15日)接入电网〕。
(三)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绿电制氢
(一)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电解水制氢项目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5.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9.诚信承诺书。
四、加氢站建设补贴
(一)支持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二)支持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6)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8)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临时加氢站改建为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对符合固定式加氢站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的,将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临时加氢站改建为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四)支持70MPa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70MPa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需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五)支持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六)支持加氢站建设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对应的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加氢站运营补贴
(一)支持标准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5)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诚信承诺书。
(二)支持标准
1.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加氢站的运营企业。
3.申报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单位售价及售氢量);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经认定后,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2的相关证明材料。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诚信承诺书。
七、支持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2的相关证明材料。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诚信承诺书。
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周期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2的相关证明材料。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诚信承诺书。
九、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线上申报
各区(市)县组织属地申报单位于2025年10月9日前进行线上申报(网址:*** /> (二)区(市)县线上审核
各区(市)县于2025年10月11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线上审核,并将项目汇总表以正式行文报送我局。
(三)线下提交材料
各区(市)县请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盖章的纸质版申报书(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
十、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经查重核验后,扣除重复申报部分的资金。
(四)市经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内部审核,按程序提出补贴建议。
(五)具体项目申报由市经信局负责统一解释。
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申报操作指引
2.2025年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及推荐申报汇总表
3.2025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请表及推荐申报汇总表
4.2025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及推荐申报汇总表
5.诚信承诺书模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24日
点击查看附件:42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成都市先进能源产业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