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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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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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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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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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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5〕134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0日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专项,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人才、科技合作等任务。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应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当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第五条中共山东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办)、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配置框架中,统筹安排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任务资金预算,联合开展项目和资金政策综合绩效评价。
    省科技厅负责各专项任务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进行绩效监控与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任务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使用各责任主体应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审批、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主要采取财政科研资助、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具体明确。财政科研资助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积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省科技厅对专项任务下设项目的资金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等进行综合论证,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于基础前沿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主要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可采取后补助或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管理。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资金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股权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0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安排绩效支出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有关专项任务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采用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在项目申报时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分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当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及查重情况、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明确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对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申报单位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但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
    第九条省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分配时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对联合申报项目,间接费用在限额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各项目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合并实施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决定因素,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签订时,应明确项目预算总额、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其他来源资金额度及构成、项目预算支出计划、项目任务实施要求、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考核方法等,按规定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或参考。有配套要求的,在项目合同书中对配套经费、条件等一并纳入。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结合项目预算评审、支出计划等,提出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分年度预算安排方案。省财政厅分年度列入预算并下达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程序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项目承担单位向合作单位转拨资金的,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执行,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省科技厅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向外转拨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按规定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项目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制度,了解科技、金融等相关政策,为科研人员开展项目多元筹资、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管理和报销经费、配合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省级财政资金配比用于本项目支出。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要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未按要求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和单独核算的,经省科技厅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已拨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预算执行中,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的,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及各年度资金支出计划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评估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报省科技厅备案;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实施;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使用。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的调整不得突破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上限,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调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来源资金之间、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实施,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整体及各专项任务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在主管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调整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涉及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配置框架任务调整的,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绿色通道,充分运用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机制,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承担单位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件或影响项目政策执行预算的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省科技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视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相关主体经费管理使用责任、违规行为惩戒措施等进行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对于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项目因未通过中期评估及其他原因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资金、账目及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后,出具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意见,确认并收回相关资金,按规定交回财政国库。项目撤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资金应包含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财务审计,由其出具项目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核定项目省级财政结余资金,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配套资金要求的,将配套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同比例使用情况一并纳入综合绩效评价。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次“差”和验收结论“未通过”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对结题的项目和未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二十九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决算报表中说明结余资金产生的原因。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用好结余资金进行跟踪指导,对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推荐该单位申报其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时,应对有关结余情况作出专门说明。省科技厅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额度确定的参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主管部门、承担单位落实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关键节点考核、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避免交叉重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难以定性的问题,相关部门结合动机态度、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内控制度要求,统筹科研和财务力量做好项目各环节服务保障,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实施动态研判和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监督。
    对有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省科技厅视情节作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不予纳入省科技专家库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人员,视情节作出批评教育,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及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其他类别专项任务,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下设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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