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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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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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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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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速组织成熟度升级,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具有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届,分为质量奖和提名奖两个奖项,奖项总数每届评选不超过10个组织(含一线班组)和个人(其中,组织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共计不超过8个,个人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共计不超过2名)。组织质量奖按农业、制造业、工程建设业、服务业、教育机构、一线班组、医疗机构分类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名产生。个人质量奖按评审得分排名产生。当年申报组织和个人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五年期满后自愿参加复评,复评达不到要求或自愿放弃复评的,取消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复评,可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六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双流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表扬区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遴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工作;
    (四)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
    (八)负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九)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十)承办评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评审办可将评审技术性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十条评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评审专家库选取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工作;
    (二)完成各阶段评审情况报告;
    (三)提出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三)具有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保守秘密;
    (六)符合评审专家库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个人的资质资格;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建设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
    (六)近3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行业规定)。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复评的参照上述申报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双流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行业规定)。
    第四章评选表扬
    第十五条评审办发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告知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经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予以注明。
    申报组织和个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连续两届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所在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评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本届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开展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范围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负责书面告知。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的结果,形成组织和个人综合评审报告,报评审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评审办根据综合评审报告形成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意见汇总后,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审委审议。
    评审办将经评审委审议后的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审办将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25万元、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本办法实施后,获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经再次申报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并复评通过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费补助。
    以上经费补助,组织和个人同时获得多个不同等级荣誉的,以最高等级荣誉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质量奖的经费补助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质量奖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品牌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供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评审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条涉及异议的组织、个人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一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评审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被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单位。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评审办经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全区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评审办对获奖组织开展不定期巡访。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五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在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使用该称号进行宣传,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须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告知评审办。
    第三十七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奖金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二)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3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评选原则和宗旨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八条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撤销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连续两届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四十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四十一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售证书、奖牌(奖杯),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评审办、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区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四十四条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一)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二)本办法的申报方式、时间、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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