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和非财政资金、非国有资本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采取自愿、择优的方式,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受委托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是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之一,遵从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相关政策法规。具体指通过集中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并促进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及其他各类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六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互通机制。管理单位拟使用省级及以下财政资金,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查重,并将查重结果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条 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奖补;
(三)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教育厅负责推动全省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省内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配合科技厅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管辖本行业领域或本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规划、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指导本行业或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协助做好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三)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本行业或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四川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服务中心受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接入平台,组织协同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促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全国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国家平台资源服务全省创新创业活动;
(三)配合做好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调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开放共享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相关制度,推动本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确定专人或团队负责本单位大仪共享平台运维,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按要求及时向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开放共享数据信息;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统筹和集中集约化管理,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本单位大仪共享平台,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对用户需求提供对接服务。积极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公众开展科学普及服务。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在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前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不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遵循行业规定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单位核定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在内部分配时对实验技术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向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一次,报送方式和流程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对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职称晋升、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应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及省内各级、各管理单位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川渝双城经济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将这一指标纳入科技厅组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评分指标体系中,推动川渝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理单位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依照国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更新和优化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0%。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将在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申报指标倾斜和奖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科技厅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由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科技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示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应考核结果,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