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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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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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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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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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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6月6日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精神,坚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扩大用工补贴。在成都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的用人规模100人(含)以上、不断扩产能并扩大用工规模,且参保人员年增长比例超过10%的参保企业,每增加1人给予500元的扩大用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共享用工补助。成都高新区区内参保人数20人以上的企业开展5人以上共享用工的,经备案审核后,可申请共享用工补助。根据共享用工时长,按最高10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双方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口支援用工奖励。成都高新区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甘孜州德格县脱贫人口,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用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对口支援用工奖励。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录用同一人员享受奖励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求职创业补助。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生源地及户籍地均为成都高新区的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
    (五)一次性创业奖励。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创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并单位参保的成都高新区户籍创业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六)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新创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成都高新区户籍创业者,企业成立一年内吸纳3名以上(含3名)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创业大赛奖补。对经成都高新区就业部门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决赛路演的项目,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参赛补助;对代表成都高新区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按照比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创业贷款及补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可享受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补贴。
    1.个人创业贷款及补贴
    (1)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通过就业部门申请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补贴。
    (2)成都高新区内符合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金发〔2024〕60号)文件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全额予以补贴,其中上级政策补贴资金差额部分,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3)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通过就业部门申请商业贷款模式获得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且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产生的利息由区级财政全额补贴。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补贴
    对注册在成都高新区内的小微企业,符合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金发〔2024〕60号)文件规定并经就业部门认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可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补贴。
    三、支持技能提升促进就业
    (九)高技能人才培育奖励。对区内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个人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称号的,分别给予个人及所在企业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技能人才培育补贴。对成都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院校(机构),积极为成都高新区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年培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达到30人以上的(含30人),按2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院校(机构)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技能大赛奖补。对经成都高新区就业部门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技能大赛并入围决赛的选手,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参赛补助;对代表成都高新区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技能大赛的获奖选手,按照比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获奖选手和所在单位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新职业(工种)评价体系奖励。对成都高新区内行业协会及企业根据相应的国家技能标准开发新职业(工种)评价体系,并开展自主评价的,经评审认定通过,给予行业协会或企业每一职业(工种)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技能培训生活交通补贴。对参加成都高新区各街道就业部门组织的各类线下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可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最长不超过15天。
    四、支持青年群体就业
    (十四)校企合作实习补贴。对成都高新区内企业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接收学生到企业参加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技能实习,可申请校企合作实习补贴。开展实习前需向就业部门备案,实习期满经审核后,按照参加实习的学生总数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每人的实习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申请的实习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五)街道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成都高新区各街道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接收16—24周岁青年劳动力或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实际见习人数及时长,向就业见习基地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六)就业见习留用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完成就业见习并且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留用超过6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除外),按20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基地留用补贴。
    五、强化就业托底帮扶
    (十七)双困人员就业托底援助。
    1.对吸纳成都高新区就业托底援助范围的双困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成都高新区一般性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基地除外),按实际吸纳人数及工作时长向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岗位从事环卫清扫、绿化、门卫等苦、脏、累工作的双困人员,给予个人每人每月岗位补贴300元,连续工作每满1年,补贴标准增加30元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
    2.对无法通过一般性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双困人员,优先推荐其至成都高新区内公益性岗位或就业援助基地岗位就业,按照省、市公益性岗位或就业援助基地相关补贴标准,向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3.无法通过公益性岗位或就业援助基地岗位实现就业的双困人员,可按程序纳入社区托底安置,从事非全日制公益性劳动并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高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双困人员属于低保、低保边缘1类家庭成员的,该生活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4.对此前已纳入就业托底援助的双困人员,可从其符合发放条件的月份起计算补发月份,补发月份最远追溯至2025年1月1日。
    六、支持做优就业服务
    (十八)用工监测补贴。对纳入成都高新区用工监测系统且未享受同类用工监测补贴的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十九)招聘活动补助。成都高新区就业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区内外各类招聘活动,对参加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按招聘活动举办地地域类别,最高给予600元每人每场的招聘活动补助,同一用人单位每场招聘活动补助人数不超过2人。
    (二十)就业服务站点运营补贴。负责园区或大型写字楼运营的平台型企业,在高新区内入驻企业员工总规模达5000人以上的园区或大型写字楼内(含入驻企业社保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共建园区),设立并运营就业服务站点提供就业服务的(含政策咨询、接件等),报成都高新区就业部门备案通过后,运营满1年且通过年度评估,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二十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经成都高新区就业部门推荐并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满1年、正常运营且通过上级部门复核的,按照基地等级给予每年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街道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配齐人员、建好平台、做好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业发展、企业服务、岗位筹集等“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着力构建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就业创业的“大就业”工作格局。
    (二十三)广泛开展宣传推介。各部门、各街道要用好各类载体资源和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通过开展政策沙龙、上门一对一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推介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率,提高政策推介精准度。
    (二十四)加强资金支持监管。区、街道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就业创业,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各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八、附则

    本政策自2025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同类政策支持的,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区级同类支持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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