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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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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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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1-23
  • 来源:科技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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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支持,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后补助管理,充分发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和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及建设发展予以事后补助。

       第三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重新建和考核评估,并根据结果支持后补助。

       第四条  后补助按照“优化经费配置、鲜明激励导向、分类考评支持、引导各方投入”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五条  后补助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由省重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直接用于省重科研活动等,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等。其中,省重须将后补助的一定比例直接用于支持设立开放课题。

       第六条  省重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后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后补助按照新建省重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省重考评后补助两类管理,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一)新建省重当年,原则上统一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

       (二)建设一年以上省重按照考评优秀、合格两类予以支持。其中,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省重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合格的省重支持后补助20万元/个;周期评估为优秀的省重支持后补助80万元/个。

       (三)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不参加省重考评(需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按照年度考核合格结果,支持后补助20万元/个。

       第八条  新建省重当年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建设一年以上省重参加周期评估当年还须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周期评估为优秀的,支持后补助80万元/个,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对于考评不合格的省重不予后补助支持。未参加考评或中途退出考评的省重,按照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支持: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科技厅“业务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四川省科技创新基地”中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材料。

       (二)新建省重,科技厅组织开展省重新建评审,根据科技厅正式立项文件,形成新建省重后补助支持建议。

       (三)建设一年以上省重,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根据科技厅正式通知文件,形成建设一年以上省重考评后补助支持建议。

       (四)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后补助支持建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五)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建议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后补助,后补助项目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后补助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重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科技厅采取年度绩效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后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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