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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引客入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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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客入鲁”奖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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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4-15
  • 来源:文化和旅游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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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引客入鲁”奖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4月15日
    山东省“引客入鲁”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旅游强省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9〕1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鼓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台相应奖补办法。
    第三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制订奖补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具体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支出政策,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二章奖补范围、奖补对象和奖补资金用途
    第四条奖补范围包括接待入境游客总量奖励、入境大团队奖励、境外市场开拓补贴、旅游列车专项奖励。其中,对同时符合入境大团队奖励、境外市场开拓补贴、旅游列车专项奖励中2项以上(含)的同一批次游客不做重复奖补。
    第五条接待入境游客总量奖励、入境大团队奖励、境外市场开拓补贴的奖补对象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依法纳税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单位。旅游列车专项奖励的奖补对象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
    第六条奖补资金的主要用途应为:
    1.接待服务成本。主要包括奖补对象为开展奖励范围内项目产生的成本。
    2.营销推广费用。主要包括奖补对象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制作发布宣传视频、宣传海报、宣传册,参加旅游展会,举办旅游推广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3.产品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奖补对象开展旅游产品与线路设计、高端特色产品定制、智慧旅游产品开发等产生的费用。
    4.设施提升费用。主要包括奖补对象对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游客中心、厕卫等各方面涉旅要素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费用。
    5.服务优化费用。主要包括奖补对象用于员工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购置或更新旅游服务设备,提升游客出行体验等产生的费用。
    6.信息化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奖补对象因业务开展所需的软件系统开发采购、硬件设备购置、网络接入与数据存储、通信系统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费用。
    7.奖补对象其他推动企业或单位发展、扩大游客招徕规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投资理财、支付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奖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八条接待入境游客总量奖励
    奖励条件:在山东连续住宿2晚以上(含),且游览2个以上(含)收费景区。
    奖励标准:非远程市场,奖励最高不超过20元/人/天;远程市场,奖励最高不超过30元/人/天。
    第九条入境大团队奖励
    1.入境旅游包机奖励
    奖励条件:组织入境游客乘坐旅游包机经山东空港口岸入境,在山东连续住宿2晚以上(含),且游览2个以上(含)收费景区。
    奖励标准:每架次超过120人(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架次超过60人(含)、不足12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2.入境旅游邮轮奖励
    奖励条件:组织入境游客乘坐邮轮经山东海港口岸入境,游览2个以上(含)收费景区。
    奖励标准:每航次超过1000人(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航次超过500人(含)、不足10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航次超过300人(含)、不足5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航次超过150人(含)、不足3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入境旅游游船奖励
    奖励条件:组织入境游客乘坐游船经山东海港口岸入境,游览2个以上(含)收费景区。
    奖励标准:每航次超过500人(含),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航次超过300人(含)、不足5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航次超过100人(含)、不足3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境外市场开拓补贴
    1.境外宣传营销补贴
    补贴条件:组织人员赴境外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营销推广和展览展会活动,推广山东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
    补贴标准: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对1名人员的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独立购买展位补贴
    补贴条件:在境外展览展会活动上独立购买展位,推广山东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
    补贴标准:参照该展览展会1个标准展位价格,对展位费用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邀请入境考察补贴
    补贴条件:自行组织邀请境外旅游、航空、媒体等专业协会、机构和企业来山东考察文化和旅游资源、进行产品线路研发和宣传营销活动。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十一条旅游列车专项奖励
    奖励条件:组织省外团队游客,在山东乘坐旅游列车旅游,连续住宿2晚以上(含),且游览3个以上(含)收费景区。乘坐的列车须为持续运营的旅游列车。
    奖励标准:单团人数超过200人(含),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单团人数超过100人(含)、不足2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团人数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预算审批、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规划、工作重点等确定年度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确定资金年度总量。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资金总量、接待游客数量、政策实施绩效等因素,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不在奖补对象范围内的企业与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申报主体,对其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whhly.shandong.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根据财政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奖补对象。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根据要求开展绩效监控、自评、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以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申报通知、绩效管理、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落实监督审查责任。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运作旅游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奖励对象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方、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拒不接受文化和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接待入境游客、入境大团队、境外市场开拓、旅游列车等参照本办法实施奖补。
    实施细则:山东省“引客入鲁”奖补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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