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修订依据
2017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法》)颁布施行。按照相关规定,上位法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办法。据此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启动了对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更新我市举报奖励办法。
我市现行的《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成办函〔2016〕105号)(以下简称《成都市奖励办法》)于2016年7月11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实行以后总体运行良好,全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发放额逐年提升,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且已到期失效。
(二)修订过程
2017年底,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启动了《成都市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奖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借鉴了其他地区奖励办法中一些好的做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了市食安委24个成员单位、各区(市)县食安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组织市局相关处室、分局负责奖励工作的人员、律师召开专题研讨会,采纳了合理化意见建议,并作了进一步修订。四是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和市维稳办的风险评估。五是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最后形成此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奖励金计算方式。该办法参照《国家奖励办法》将按“涉案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修订为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大幅提高了奖励金额。
(二)调整奖励金计算比例。该办法参照《国家奖励办法》将计算比例修订为: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提高了单次奖励金额。该办法参照《国家奖励办法》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四)细化了重奖标准。该办法参照《国家奖励办法》在原《成都市奖励办法》重奖奖励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重奖标准:举报人对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可作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给予但不超过60万元奖励。
(五)明确奖励主体和管辖原则。该办法参照《国家奖励办法》明确实行“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即由负责举报调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送审稿还明确了奖励实施主体下的管辖原则,即上级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的办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各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避免了既往办法中奖励主体冲突的情形。
(六)取消针对标签瑕疵的奖励。该办法参照《国家奖励办法》要求,加入了“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予奖励,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
(七)新增有关司法判决等事项的举报奖励。为了加大对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不大,但社会危害大的举报案件(如:问题疫苗、非法添加等)的奖励力度,该办法新增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应该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一是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奖励5万元;二是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的奖励7万元;三是被告人被判处7年以上(不含无期徒刑)刑罚的奖励10万元;四是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奖励15万元。对于被举报人经认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奖励3万元;被举报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严重,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奖励2万元。
(八)精简了奖励金发放的内部审核流程。为使我市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内容更简练,参照《国家奖励办法》的内容设置,该办法删除了奖励金发放的内部审核流程和相关审批表格。相关内部审核具体流程将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另行下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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