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食药稽查总队,市局有关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精神,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保障我市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自动售药机销售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018年12月29日,《规定》经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自动售药机设置使用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查处。如遇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对《规定》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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