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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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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1-16
  • 来源:经信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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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法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川组通〔2018〕8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厅2019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集中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含2018年晋升四级调研员的人员。

       二、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各处室和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结合2019年集中填报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两项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四个讲清楚”:讲清楚两项法规的重大意义,讲清楚两项法规的规定要求,讲清楚应尽的责任义务,讲清楚不如实报告应承担的后果。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要求,按时报告、亲笔填写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2019年1月集中填报时,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请在人事处领取),如实填写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首次填报的,应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止填报时的现状)。

       (三)请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充分与家人沟通,避免因个人填报失误或与家庭成员沟通原因影响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应报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由本人亲笔填写(其中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报告表送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签),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正面及封口处签名,并由专人收集汇总交厅人事处。所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请用中号信封封存,并于1月31日前报送人事处。

       (五)所有填报个人事项的干部在填报个人事项申报表前,请认真阅读我厅编印的《个人事项申报资料汇编》,了解政策和填报要求,认真填报。

       三、严格遵守报告纪律

       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抽查中,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将按照“两项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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