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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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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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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1-13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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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为我国药品出口提供便利和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和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申请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和出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信息化条件成熟的,可视情况逐步以电子提交代替纸质复印件申报。
  二、国家局将建设统一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在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各省(区、市)局通过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上传出证数据信息,包含证明文件原件(pdf文件格式)。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按系统要求传送出证数据信息。
  三、关于本规定第四条中“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提供的相关品种证明文件”,由国家局提出审核意见。各省(区、市)局可依据国家局审核意见予以办理。
  四、请各地对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按照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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