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形成引领集聚效应,带动人工智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4〕35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形成引领集聚效应,带动人工智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全省人工智能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具有核心优势地位,对细分赛道产业链资源配置、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生态构建、有能力和意愿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主要承载地、协同发展地开展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和服务。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新招商引进的企业,确需遴选为链主企业的,按一事一议原则临时组织。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应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包括算力服务器、芯片、智能机器人、无人机、大模型等细分赛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领优势地位,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大模型、软件等领域放宽至1亿元)。
(二)研发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大模型、软件等领域不低于10%),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标志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技术达国内先进,有效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低于10件。
(三)平台建设。企业建有人工智能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或有关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
(四)市场影响。企业标志性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推广应用范围广阔。主导或参与制定了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
(五)产业带动。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20家。
(六)运行管理。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获得金融机构投融资、市场估值较高。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建有供方质量考核和保证制度。
(七)主体意愿。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作为,愿意深度参与产业链招商,联合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工作,带动产业链优化提升。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业填写《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
(二)初审推荐。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优先推荐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三)专家评审。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建议。
(四)研究确定。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按流程报批送审。
(五)公示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有效期2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相关省级部门,负责对链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上市培育、科技金融、市场运行、科技创新等方面指导。
第八条 链主企业所在市(州)人工智能牵头部门是管理服务的主体,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定期梳理汇总企业诉求,深入做好营商环境、产业配套、人才引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优先保障链主企业在重大项目中用地、能耗、环评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 链主企业需承担延链、补链、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会同上下游企业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储备及建设,参与目标企业招引,将产业链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与上下游企业共建供应链质量管理平台,提升产业链创新能级,打造标志性产品,营造良好协作配套环境。
第四章 支持举措
第十条 优先推荐链主企业申报、承担国家有关部委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场景应用等类别的项目。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优先推荐链主企业认定国家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第十一条 结合企业发展需求,倾斜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相关业务领域的省级创新联合体,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等攻关项目,牵头建设省级技术攻关和中试研发等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细分赛道产业联盟,联合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搭建产业链上下游、左右岸合作交流平台,促进生态圈融合。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链主企业,给予项目经费支持,用于产业链建设相关科技创新、技术升级和成果转化。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链主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设期满1年后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链主企业,给予奖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链主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链主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发展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建圈强链带动产业发展等情况。
第十六条 链主企业如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链主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