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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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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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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2-25
  • 来源:科技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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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4〕145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拨付,项目库常态化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资金等。
    第四条各市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监督、审计、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持属性和范围,与省科技计划和资金充分衔接和统筹,集中用于国家和省确定实施且有明确投入依据和要求的重大任务、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财政以项目方式支持的央地协同科技重大项目及国家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国家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创新中心建设,省域间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县域科技创新发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协议履约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投入要求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运行和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围绕我省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发展等。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结合全省基础研究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先行先试和有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综合采用资助引导、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第八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十条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指南,发布项目推荐(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推荐。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年度立项和资金支持建议。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通过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按程序决策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情况,编制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技术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项目进展和引导资金使用监督核查。
    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部要求,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按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对所在区域项目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差的市,视情减少其次年度项目推荐名额或取消其1~2年项目推荐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进展成效、绩效自评等材料。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引导资金分配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2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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