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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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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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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2-24
  • 来源:科技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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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4〕150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9日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对山东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平台,是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开辟未来发展新赛道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龙头骨干企业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科研组织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
    (二)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和中央驻鲁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三)指导、监督省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督促省重点实验室制定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省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三)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承担省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和山东发展需求、创新体系布局,聚焦重点学科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稳步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省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
    2.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产出事关行业发展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3.省重点实验室应组建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且稳定的高水平科研攻关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
    4.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研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
    5.依托单位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建设经费等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每年提供专项支持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第一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1.推荐。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2.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评估,组织开展现场考察论证。
    3.批复。省科技厅根据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名单,按程序批复建设。
    对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领域急需布局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建设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拟新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批准筹建后,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第一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省科技厅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dongKeyLaboratoryofXXX”;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第一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第一依托单位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省科技厅备案。
    多家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应组建理事会,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组织聘任。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须报省科技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或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兼职。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科研方向等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创新人才成长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积极在山东落地转化。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普及,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更名、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论证、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立项、申报、验收、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5.依托单位停业、破产,不能保障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实行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省重点实验室每年12月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第一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省重点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择优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发展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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