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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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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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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1-24
  • 来源:经信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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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经信规范〔2024〕1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中试平台,进一步规范中试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现将《重庆市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中试支撑能力,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更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重点产业强链补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造业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汇聚各类产业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载体,对产业科技创新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
    第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创新平台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重点发展方向及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平台。
    第四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以及“自主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行、管理等主体责任,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报重庆市中试平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中试平台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建设申报主体须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创新平台等具备法人实体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场地设备。有承担相关领域中试任务必需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有固定中试场地及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试验场地相对集中。中试场地及周边配套设施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专用软件及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三)专业人员。拥有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拥有专职技术人员10名(含)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或具有技术经理人才3名(含)以上。
    (四)服务能力。具有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服务的中试线。愿意发挥中试平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
    (五)其他条件。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中试平台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及区县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组织申报。中试平台认定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重庆市中试平台认定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区县经信部门。
    (二)区县推荐。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试平台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级认定。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区县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综合研究论证后,择优认定。
    (四)挂牌命名。市经济信息委对认定的中试平台授予“重庆市制造业中试平台(XXX方向)”,挂统一标牌,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章管理评价
    第八条中试平台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申请复核,复核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九条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试平台申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重庆市中试平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因(一)(二)(三)(四)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中试平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区县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辖区内中试平台复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支持中试平台建设升级,对通过认定授牌的新建中试平台给予创建资金补贴,对市场化运行成效良好的平台给予运营补贴,并提供金融、人才等资源要素的对接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联合中试平台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捐投结合”等方式赋能中试平台体系建设。鼓励各区县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一)创建补贴。新组建中试平台经认定后,按其近两年内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及系统集成费等)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资金补贴,同一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运营补贴。自中试平台取得授牌次年度起,综合评估平台技术水平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择优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运营补贴,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平台三年内最多享受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发布最新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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