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4〕119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农业良种工程)(以下简称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良种工程项目聚焦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以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人才为根本、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支持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性新品种培育、种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增强我省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良种工程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根据任务特点和需求,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产生,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良种工程项目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提出良种工程项目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负责项目指南的征集、编制及发布;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考察;负责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征集推荐良种工程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推荐良种工程项目,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把关;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等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研发实施、资金使用、科研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审核项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项目合同书签署;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保密等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实施相关保障条件和配套资金等,推进项目按照合同书实施,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研究进度严重滞后或发生重大变故、出现财务状况危机等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实施财务、成果、绩效等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绩效检查,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须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或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据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签署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沟通,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省科技厅围绕国家战略布局、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征集全省种业创新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良种工程项目指南。
第九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条申报单位以及所有参与人员需符合省级科技计划有关标准要求,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签署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需签署企业“绿色门槛”制度落实承诺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参与项目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后,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下达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合同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指标完成、发生的重大调整等。
(二)项目实施取得的突出进展和成效。
(三)项目组织实施及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包括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拨付项目合作单位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等。
(五)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技术路线执行、政策、市场等外部环境变化等。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当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随下年度一并报告。
第五章经费配置、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由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后拨付第一期经费,原则上不低于立项经费总额的50%;根据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拨付第二期经费,原则上拨付至立项经费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且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独立核算。
第六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期的最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合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绩效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须全部完成。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经济效益、应用推广、获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企业培育等,是项目评价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后,采取会议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一)按期保质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个别验收考核指标未完成,且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项目在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安全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绩效评价的。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R&DProgramofShandongProvince,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评价的确认依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的行为。对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省科技厅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拨款、终止执行、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未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给予宽容认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