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查询

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公告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在线咨询

  • 发布日期:2018-10-14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 A+
    A-

为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及教育部、省、市《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公告。

一、亮证(照)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亮明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地址应与登记地址一致;未取得办学资质的主体(含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办学审批许可内容相符。

二、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流程等相关内容,不得收取公示项目和标准外的其他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办理;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

三、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项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班额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长期公布;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四、规范宣传。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及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出现误导学生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五、安全教学。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防范制度健全,人防、物防、技防达标,常态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六、持证上岗。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

七、规范赛事。禁止举办、承办、协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竞赛活动,禁止组织义务段中小学生报名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竞赛活动,禁止组织或变相组织与义务段入学、转学、插班挂钩的测试活动;不得公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学生及家庭信息、考(测)试成绩、名次等隐私。

八、加强管理。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管理机制。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教育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规避办学风险;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与业务能力。

九、诚信办学。举办者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十、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我的企业通过培育后
多久能申报成功?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在线咨询

附件下载

我的企业可以申报什么项目?
能获得多少奖励资金?

在线咨询

百万奖励资金
培育名额,免费领取

在线咨询

我要申报

获取验证码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