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科知〔2018〕195号 各区县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创新活动,持续促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现将修订后的《泸州市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费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泸州市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5〕33号),鼓励我市小微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小微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创新活动中,使用第三方权威检验检测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的,可申请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费补助(以下简称“研发测试补助”)。
第三条 泸州市研发检验测试补助面向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四条 申请研发检验测试补助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泸州市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补助申报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材料;
(三)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经费预算;
(四)小微企业上年度、上月财务报表;
(五)第三方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检验 检测费用正式发票和其他可以说明测试内容和用途的相关材料;
(六)提供相应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文件;
(七)小微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第五条 小微企业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核减:
(一)产品强制性检验和质量检测、软件注册登记评测等不在研发检验测试范围的;
(二)不能说明检验检测内容的测试费用支出的;
(三)已获科技创新券支持的;
(四)发生严重经济纠纷的。
第六条 小微企业开展的研发检验测试工作,原则上按照最后核定金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研发测试补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于每年3月发布申报通知。
第八条 小微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属地科技部门受理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
第九条 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联合上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复审通过的小微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在专家核查的基础上,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相关部门将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追偿,且企业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泸州市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泸市科知〔201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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