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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雅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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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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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3-25
  • 来源:科技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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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开区经发局、各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我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等规定,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雅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雅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提出的“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提升我市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一)科技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商市财政局提出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并下达资金。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
    各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科学技术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组织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区)及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专项资金;按要求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市科技专项资金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用于:
    (一)科技项目。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含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
    (二)科技类奖补。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规定,对应由科技部门负责的类别进行奖补。
    (三)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预算科技专项资金总额度3-5%提取(不含其它部门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专项资金采用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科技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按照《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科技类奖补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对有欠税、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近两年(补助年和上一年度)发生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单位不予奖补。
    第六条市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按照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局,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第九条项目按属地管理,市、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检查。市科学技术局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市本级和县(区)、经开区下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科技项目按照《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的单位、个人应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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