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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推动产业提质倍增项目招引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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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推动产业提质倍增项目招引八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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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1-30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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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彭州市推动产业提质倍增项目招引八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彭州市推动产业提质倍增项目招引八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成都市聚焦高质量发展系列决策部署和四川省支持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以项目招引为源头,持续提高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3311”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实现产业倍增作支撑,结合彭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聚力工业提质倍增支持招引先进制造业项目
    对新引进的绿色能源、新材料、中医药、航空制造、无人机、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链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年综合贡献100%的产业扶持;对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专精特新等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二、聚力服务业消费升级支持招引优质服务业项目
    对新引进文旅、康养、酒店、批发、零售、餐饮、仓储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年综合贡献100%的产业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体旅局)
    三、聚力共富田园支持招引现代农业项目
    对新引进现代种业、智慧农业等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的农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对新引进的科研平台,获取国家级、四川省级、成都市级“科研(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聚力综合功能提升支持招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对新引进的贸易服务、研发平台、检验检测、结算型总部、中介服务、投融资机构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营业收入,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年综合贡献100%的产业扶持;对新引进投资达5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营业收入,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及软件投入5%的投入补助;对新在彭租用双湖科技园、科创孵化中心等专业楼宇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营业收入,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新引进结算型总部和贸易服务项目,因发展需要在彭州市外租用办公场所的,根据项目营业收入,3年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商务局)
    五、聚力促稳提质支持招引外资类项目
    对年度实际到位FDI(外商直接投资)外资企业(含新设或增资),实际到位FDI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当年实到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FDI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到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投促外事局)
    六、鼓励金融和资源赋能项目招引
    鼓励地方平台公司、市级投资基金通过资源运筹、战略投资等方式,参与项目招引与促进;鼓励地方平台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参与项目招引与促进;支持地方平台公司代建厂房,具体代建方式、回购期限与时序、租赁价格由建设方与投资方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可按企业对彭州市综合贡献为参照给予相应比例的厂房租金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的项目,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以实际投入该项目的银行贷款金额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0%给予不超过3年期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湔江投资集团)
    七、鼓励拓宽招商通道
    鼓励中介招商和以商招商,根据招引项目推进进度,可给予中介机构和存量企业最高500万元的奖励;鼓励赛事展会招商,对承担彭州市重点产业链会展赛事,并促成项目成功签约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可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外事局)
    八、鼓励招大引强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美国500强、新经济500强、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公司)、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产业聚集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其扶持政策奖励的额度可采取“一企一策”形式予以确定。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14日施行,有效期5年,申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本政策措施由市投促外事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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