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改局、经信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23〕512号),现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三、为及时掌握情况,请各区(市)县发改局按季度汇总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附件2),并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市发改委并抄送市经信局(联系人:市发改委环资处,陈老师,61885619,cdfghzc2009@aliyun.com;市经信局环资处,梁老师,61881600,3071534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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