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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羊区关于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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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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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6-04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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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青羊区关于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中共成都市青羊区第七届委员会第25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羊区关于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成都市委关于“中优”的相关精神,我区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我区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确定了文博创意业、金融业及高端商务业、总部经济分别向“少城国际文创硅谷”“成都中心金融高端商务集聚区”“青羊总部经济集聚区”三大园区集中,提升主导产业能级,打造“文博青羊、商务高地”。现将我区产业政策作进一步的梳理,形成完善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

一、关于“少城国际文创硅谷”主导产业促进政策

(一)明确产业定位,聚焦发展重点

1. 发展方向。围绕“少城国际文创硅谷”,依托青羊丰厚的历史人文底蕴和文博旅游资源优势,紧扣“文博青羊”发展定位,加快推进“文化体验区、创意产业园、旅游目的地”建设,奋力打造“文博创意之都”。

2. 发展重点。突出文博创意产业,重点鼓励发展文化体验、影视传媒、文产交易、文化演艺等高端产业,着力形成产业链、生态圈。

(二)强化招商引资,提升发展活力

1. 鼓励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对新开办的租用场地在200m2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等新兴业态企业,从企业开办之日起3个年度内,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 文化产业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者人民币2万元、10万元、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实际利用外资奖。2000万美元以上,每超500万美元增加20万元的实际利用外资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经认定的世界500强、美日欧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文创企业,文化类上市公司、文化类中央企业及行业领军人才落户新办独立法人机构,每促进一家企业落地产业园区,给予引进机构或个人20万元奖励。

(三)夯实发展基础,培育产业载体

1. 采取社会化投资,通过升级改造、优化提升、新建改建等有机更新方式,打造文化产业项目载体达到1000m2以上,按实际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筑面积,分摊投资额度30%的比例给予投资企业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 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集聚20家以上文化企业的集聚区,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被新认定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鼓励国内知名文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要素市场落户,对成功落户的运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装修及运营等综合落地补贴。

4. 对新建文创类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器等知名专业运营机构,根据其专业化程度、知名度、载体运营及入驻企业(项目)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装修及运营等综合落地补贴。

(四)立足资源特色,完善产业链条

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博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新创建、晋升的A级景区,新创建年客流量10万人次以上,新晋升客流量增加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为绿色饭店、主题文化饭店或升星酒店,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年接待游客人数在全市位列前10位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旅游企业设计开发具有青羊特色的旅游线路,根据线路游客量给予主持设计推广的旅游企业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采取市场化运作,投资影视动漫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等生产服务,根据其对影视动漫产业促进作用大小,按照投资额度的3%—5%给予投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 激励优秀版权作品创作及知名版权品牌培育和交易,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优秀版权作品给予所有人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计算机软件和设计领域的作品获得成都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成果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鼓励申办成都市版权服务工作站,每处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补贴,被评为优秀工作站的,每年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5. 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金融、科技、工业、建筑、旅游、餐饮、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融合发展效果较好、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鼓励活动举办,塑造节会品牌

1. 采取市场化运作,举办大型文化旅游展览、节会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大型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重大节会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 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按境内1万元/场、境外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

3. 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剧目进行商业演出,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六)支持人才集聚,促进创业发展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 在国内外知名艺术团体、艺术院校、文化机构、文化企业担任总监、首席、主演、教授等重要职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有业界公认代表性作品或成果的影视、音乐、设计、文学等行业领军人物设立工作室或注册法人企业,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文博创意类企业地方贡献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可对企业不超过3名高管人员按其个人对我区年度地方贡献总额的100%、200%、300%给予奖励。

4. 对持有“锦绣青羊人才绿卡”的文博创意产业人才,按《“锦绣青羊人才绿卡”服务指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加强服务保障,优化产业环境

1. 支持发展各类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商会组织,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商会组织在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年度工作补贴。

2. 文化企业在银行(包括分支机构)、担保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实施重点文化项目研发、建设及市场推广的,对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贷款按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同一项目每年原则上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一贷款不能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3. 对为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融资贷款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实施奖励和担保费补贴,企业融资贷款成功后,对银行按项目新增首贷贷款额的0.5%实行一次性奖励,对担保机构每年(担保期内)按贷款项目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对单笔贷款的奖励和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 对获得各类基金投资的文博创意类企业,按企业获得投资额(实际到位)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关于“成都中心金融高端商务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

(一)明确发展方向,聚焦发展重点

1. 发展方向。围绕“成都中心金融高端商务集聚区”,以“西部金融、高端商务”为总体定位,打造为高端金融商务、金融国际合作、资本要素市场的高地,建成对接“一带一路”、加强对外交往的成都会客厅。

2. 发展重点。突出金融业、高端商务业,重点鼓励发展资本要素市场、总部法人机构、跨境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新型金融及为金融和总部企业服务的会计、律师、结算中心、支付、征信、财富管理、资产评估、股权投资等高端金融商务服务业。

(二)大力引进高能级的金融商务市场主体

1.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等国际金融商务企业、集团财团且具有独立结算性质的功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前5年分别按地方贡献的100%、100%、100%、80%、60%给予扶持奖励,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 新引进的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分5年给予累计600万元综合奖励;贡献度和影响力重大的,分5年给予累计1000万元综合奖励;贡献度和影响力特别巨大的,分5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综合奖励。

3. 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含省级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递增100万元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银行分支机构按500万元标准补贴,省级其他分支机构按200万元标准补贴。

(三)鼓励发展新兴金融和专业服务机构

1. 对设立法人的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征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前置审批的新兴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的1%,分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非法人机构,但在我区独立核算的,分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 鼓励各类基金落户发展。对于注册关系在我区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规模实到并投出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10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分别按5%、1%、0.2%、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3. 新引进的金融科技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税务服务、资产管理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属于细分行业国内排名前10位或国际排名前20位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前5年分别按地方贡献的100%、100%、100%、80%、60%给予扶持奖励。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经认定,按资质等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年区级地方贡献50万以上的,前5年根据地方贡献规模按40%—80%的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四)培育金融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1. 区域内金融商务企业享受新办新引进企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年区级地方贡献50万以上,按企业上年区级地方贡献增长部分的50%予以扶持。

2. 区域内总部企业调整核算模式,强化对下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统一核算,五年内按其新增的年区级地方贡献的60%予以扶持。

3. 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以上的销售总部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的级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

(五)打造高端金融商务载体,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对新引进或回迁入驻集聚区的重点总部企业、结算中心、知名财富管理机构、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按其租用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建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

2.集聚区内的高端金融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属地注册率达到60%以上,经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二次招商”集聚产业运营补贴;入驻企业在我区年度贡献总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主体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经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集聚区内甲级、超甲级写字楼,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建设专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专业化楼宇打造,发展定位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认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5.对经评审认定,在成都中心范围内对区域形象和功能具有重大提升作用的金融商务地标项目和其他重大功能性项目以及回迁购地建房的金融商务企业,在规划、土地、流程审批、产业扶持上予以专题研究。

(六)加强对金融商务高端人才的激励

1.对集聚区重点金融商务企业和机构,应享受而未享受地方贡献奖且年区级地方贡献总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以上的,奖励标准参考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个人对年区级地方贡献的50%、100%、150%、200%、30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的20%。

2.对年区级地方贡献总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但贡献无增幅的存量企业和机构,可对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其个人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总额的50%、100%、150%、20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的10%。

3.对新办的金融企业和机构,对年区级地方贡献总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对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前5年按其个人对我区年度贡献总额的50%、100%、200%、300%给予奖励。

4.加强配套服务。围绕重点金融商务企业建立服务专班,对于在集聚区企业工作,且持有《锦绣青羊人才绿卡》的专家人才,提供生活性服务,协助办理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以及其他相关生活待遇。

三、关于“青羊总部经济集聚区”主导产业促进政策

(一)明确发展方向,聚焦发展重点

1.发展方向。以“青羊总部经济基地”为依托,以都市型工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为主线,以绿色、集约、高端、高效为发展导向,充分发挥“六个百强”企业的集聚集群优势,使总部经济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产业砥柱和核心经济形态支撑,全力建设“园城一体、产城融合”的国内知名青羊总部经济集聚区。

2.发展重点。全力引进“六个百强”企业的区域性行政总部;积极引进“六个百强”企业具有独立结算性质的功能总部。积极支持现有各类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等独立法人机构转型;支持企业单一功能总部向集研发、运营、结算、投资、采购、财务管理等复合功能的综合性总部转变;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扩大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向西南地区总部等方向升级。支持本区具有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速成长壮大,形成总部经济的内生动力。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1.集聚区新办工业设计、电子商务、软件服务业等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度按其规模予以相应的扶持。

2.集聚区现有工业设计、电子商务、软件服务业等企业转型升级创办新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其年度规模扶持比例相应提高。

3.支持为工业设计、电子商务、软件服务业等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视其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4.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开办、新引进经产业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电商企业;落户我区三年以上需增加办公面积的电商企业;知名电商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视其规模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或补贴。

5.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资金支持的企业,其项目符合集聚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扶持范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项目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对集聚区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符合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专利转化项目;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7.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对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项目和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示范应用项目,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项目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支持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龙头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及著名专家新办的研发、设计总部落户集聚区,促进产业集聚或规模突出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区内新认定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最高按其获得上级补贴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9. 对于在集聚区创新创业2年以上,且通过青羊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集聚区创新创业5年以上的,且为集聚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服务保障,优化产业环境

对于在集聚区企业工作,且持有《锦绣青羊人才绿卡》的专家人才,提供生活性服务,协助办理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以及其他相关生活待遇。

四、附则

1.本政策所涉及的企业为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产业集聚区内且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凡享受租房或购房补贴的企业,其所租或所购房屋原则应在产业集聚区内,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存续期需不低于10年或达到协议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

2.本指导意见无法涵盖需研究决定的特殊政策,由区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级相关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3.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政策,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支出的,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一次性享受。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奖励人才的政策不重复享受。

享受本指导意见奖励、补贴等政策的企业和人才,原则上需由企业或个人在每年4月以前(或入驻集聚区三个月之内)提交享受该政策具体条款、享受该政策的实施年限等相关材料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街道或产业主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1个月之内给予申请企业(申请人)明确的答复,并对可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在3个月内予以落实。

4.青羊区辖区内其他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要求,但因载体等方面原因而不在集聚区内的企业,经区级相关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用本政策。

5.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级相关产业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本指导意见由区级相关产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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