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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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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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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5-24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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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加快培育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环境,根据《成都高新区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高委办发〔2017〕8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培育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环境,根据《成都高新区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高委办发〔2017〕8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通过集成优化各类军民融合资源,提供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检验、测试、标准资源共享、军工资质咨询、技术交易等各类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

第二条 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以下几类:

(一)检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两用产品计量、测试、检验、环境可靠性实验等服务的。

(二)线上服务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两用产品展示、信息交流、市场对接、军品采购、在线交易、标准资源共享等服务的。

(三)设备共享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工重大试验设施、仪器等开放共享服务的。

(四)专业特色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有关军民融合成果转化、测试评估、军工资质咨询等军民融合业务(不含项目策划、政策申报、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的。

第三条 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收在成都高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境外(含港澳台)注册资本;

(二)平台已完成建设并正式运行,具有对外提供协作服务的方式、收费标准;

(三)检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设备总投入5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为不少于10家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军民融合业务服务,且军民融合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四)线上服务类公共服务平台网站须经ICP及相关备案,建设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人员及场地租赁费),上一年度为不少于10家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军民融合业务服务,且军民融合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设备共享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享服务的试验设施、仪器单价1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累计为不少于10家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军民融合业务服务,且军民融合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六)专业特色类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为不少于10家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军民融合业务服务,军民融合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七)涉密项目平台实施主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质。

第四条  申请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军民融合业务收入汇总表(企业名称、服务内容、金额、日期)、所服务的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清单及服务合同、平台所提供的军民融合服务及收费标准;

(四)检验检测平台: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功能、设备费、购置日期等);线上服务平台:许可或备案文件、网站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平台介绍、服务内容、网站截图等);设备共享平台:共享仪器和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功能、设备费、购置日期等);专业特色平台:军民融合业务介绍(业务范围、对应的典型案例等);

(五)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纳入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统计监测体系名录管理,依法享受军民融合产业政策支持。

第六条  申请认定工作实行集中申报审定,每年5月符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向成都高新区经济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成都高新区经济安监局对其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成都高新区经济安监局每年对经认定的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复核,对未通过复核的,不再享受军民融合产业政策支持。再次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为成都高新区军民融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带动社会资源,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积极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公共服务任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经济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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