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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汉市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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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5-09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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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市级各部门,德阳高新区西区,广汉工业集中发展区,省、德阳市属各单位:

《广汉市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委第 67 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汉市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团队),充分发挥引领性作用,推动广汉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为加快建成成都北部新城最优区域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根据德阳市全面创新(国际)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和广汉市《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为实现“四美广汉”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的实施意见》,结合广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务求实用的指导方针,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民生事业发展需求,按需引进,重点培养,突出使用。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人才范围

1.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985、211、双一流”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技师及以上水平认证的。

2.围绕我市油气装备制造、医药、食品和通用航空、新材料、新能源“3+3”产业急需的带技术、带项目优秀人才。

3.我市教育、卫生、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等行业急需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专技水平,并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专业类或管理类人才。

4.市域内各重点企业急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和管理类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3.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柔性引进的除外)。

4.通过公开招考、定向选调等方式进入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正式人员,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落户奖励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且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的,由市财政给予落户奖励。

1.“985、211、双一流”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 1万元/人奖励。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技师水平认证人才给予 4 万元/人奖励(分两年平均发放)。

3.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水平认证人才给予 15 万元/人奖励(分三年平均发放)。

4.其他引进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发放。

5.对享受落户奖励的人才,除由市财政给予落户奖励外,引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自筹资金另外给予落户奖励。另外奖励的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办法同类型人才奖励额 3 倍以内。

6.申报享受落户奖励的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 55 周岁以下。本办法实施后将户口迁出我市,三年内重新落户我市的,不能享受落户奖励。符合申报落户奖励的各类人才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二)安家补助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用房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1.“985、211、双一流”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购买商品住宅用房的,给予一次性 1 万元/人补助。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技师水平认证人才购买商品住宅用房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人补助。

3.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水平认证人才购买商品住宅用房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人补助。

4.对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外,引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自筹资金,另外给予适当购房补助。另外补助的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办法同类型人才补助额 3 倍以内。

5.申报享受安家补助的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 55 周岁以下。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两年内可由所在用人单位提供周转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自行租赁住房的可发放租房补助。具体实施如下:

1.“985、211、双一流”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给予 500 元/月租房补助。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技师水平认证人才给予 800 元/月租房补助。

3.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水平认证人才给予 1000 元/月租房补助。

本办法实施后与我市市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三年内重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不能享受安家补助。符合申报安家补助的各类人才只可享受一次补助。

(三)户籍关系办理

引进人才即可在工作单位落户,也可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挂靠落户。本人及其随迁配偶、子女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四)子女入学及配偶工作调动

引进人才子女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市教育局负责按规定就近从优安排到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中小学校就读。其配偶到我市就业的,安置原则如下:

1.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委编办负责提出用编方案。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落实人员调动工作。

2.原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可根据企业需求及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我市同类性质企业。

3.原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市人社局根据个人情况优先向本地重点企业推荐。

(五)引进人才绿色通道

1.引进人才受用人单位编制、职称等限制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共同协商予以解决。

2.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且已纳入编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社局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高等级岗位有空缺时,可以聘用高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六条 鼓励柔性引进人才

我市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兼职、客座、顾问、定期服务、合作开发等方式帮助企事业单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攻克解决发展难题,且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给予相应工作补贴,具体实施如下:

1.柔性引进省级人才项目(计划)获得者(入选者),且一年内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少于 3 个月的,给予引进人才 1000 元/月工作补贴,最长补贴期 12 个月。

2.柔性引进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获得者(入选者),且一年内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少于 3 个月的,给予引进人才 2000 元/月工作补贴,最长补贴期 12 个月。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回广汉工作的广汉籍应届毕业生,符合引进人才或柔性引进人才待遇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鼓励外出招聘人才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赴外招聘活动,由市人社局协同相关主管单位统一组织,所需广告费、场地租用费等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强化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事业单位出台激励措施,自主培养本行业、本系统各类技术性人才,为人才成长,职称、技术晋级提供便利。鼓励在职人员自我提升、自学成才,对在职人员获得学历、职称、技能提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如下:

1.取得在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一次性给予 2000 元/人奖励,其中取得“985、211、双一流”高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一次性给予 5000 元/人奖励。

2.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技师水平认证的,一次性给予 5000 元/人奖励;取得正高级职称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水平认证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人奖励。

3.对享受上述奖励的人才,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外,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自筹资金,另外给予适当奖励。另外奖励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办法同类型人才奖励额 2倍以内。

第十条 强化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照国、省、市各类人才项目和计划评定标准,引导和鼓励现有人才提升专技水平、加大创新力度。对成功入选国家、省、市各类人才项目或计划的人员,在获得申报项目资助的同时,由市财政给予本人或所在单位相应配套奖励,奖励额度为入选项目或计划资助金额的 50%且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人才队伍培训

除本行业系统开展的常规化培训外,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提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每年有计划的选派部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一流高校、大型商务基地等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型企业家专题培训,培训费由市财政给予 50%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省、德阳市级验收的,由市财政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具体实施为:

新评定为德阳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建站补助;新评定为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建站补助;新评定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建站补助。评定为德阳市级杰出高技能人才或首席技师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人奖励;评定为四川省级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 5万元/人奖励;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评为全国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人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表彰激励制度。在每年召开的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集中表彰、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人才配套激励制度。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系统人才队伍发展需求实际,制定本行业系统人才培养实施细则或配套激励措施,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审定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督查督办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级各相关主管部门是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承办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系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的主体。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培养人才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提供特定生活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引进、培养,由市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人才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培养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人才在我市工作所需的各项条件,做好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进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在我市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鉴定考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未积极创造人才工作所需各项条件或引进人才管理期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调离广汉的,停发各类补贴。

第二十条 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配合,按年度或项目周期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当年相关奖补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经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退出引进人才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纳入我市引进、培养人才范围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管理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人才待遇,且不得再次申报我市各类人才项目和计划。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引进人才资格。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管理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5.其他应予以取消人才管理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市财政单列设立广汉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实际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商市政府批准后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经批准的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和计划,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申报各项补贴,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落实资金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我市急需、紧缺等人才的界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相关人才的引进、培养,特定情况下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汉市域内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学校仅限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可根据本行业系统实际,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工作方案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我市现行其他相关人才激励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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