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试点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